01.31 律師提醒:傳銷組織的6種“公司形式”,警惕當心!普頓也在列

作者:王科棟律師,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務所刑民交叉部主辦律師,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廳級)、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涉案百億)和企業家經濟糾紛系列案件。

胖乎律師:知乎律師優秀回答者,今日頭條和百家號法律話題優質原創作者,公眾號深耕作者。

導語:傳銷活動,國家明令禁止,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此始終嚴厲打擊。但是近年來傳銷屢禁不止,甚至出現各種新的形式和花樣。傳銷通常會借用各種公司名義,行欺詐斂財之舉。本文列舉了6種傳銷組織常見的(犯罪)公司形式,希望大家提高警惕。

律師提醒:傳銷組織的6種“公司形式”,警惕當心!普頓也在列

一、傳銷組織擅用的:3種“公司外殼”

傳銷組織,尤其是網絡傳銷犯罪組織的重要載體,就是公司。這也是偵查機關快速掌握案件線索的重要偵查手段。

根據以往的偵辦經驗,許多報案群眾對其接觸的團隊和組織是否屬於傳銷拿捏不準,但對傳銷組織設立的公司情況卻十分熟悉,被騙者正是出於對公司資質、公司性質和經營業務情況的掌握,自願投錢加入傳銷組織,以期通過公司鼓吹的分紅獎勵制度謀取利益。

通常,為了吸引不明真相的社會群眾參與傳銷,通常傳銷組織會假借各種公司的名義,作為高大上的包裝外殼。包括:

1、跨國公司

此類傳銷公司通常會借用自己在海外的公司名義,宣稱國內子公司,或者國內總部、海外分公司。

一傳銷組織套用最新的“區塊鏈”概念,迷惑大眾,銷售虛擬貨幣,並自行操控虛擬貨幣的價格漲幅。該組織還先後去柬埔寨金邊、西安、寧波等地召開虛擬貨幣的推介會。還花3萬元請外籍男子做旗下香港永利大唐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將自己打造成具有外資背景的“高科技跨國企業”。

利用的就是“信息不對稱”,國內的群眾很難去證實其海外是否有真正的公司存在,或者公司之間是否有關聯。

2、上市公司

很多傳銷組織,會將“上市”作為一個吸引噱頭,最常見的形式就是“冒用上市公司發售原始股”。

上海優索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自稱“環保產業的先鋒企業”。通過互聯網宣傳造勢,不少投資者以為這是一家潛在的“績優股”企業。利用該企業在上海某地方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身份,對外宣稱"上市公司",是不法分子得手的關鍵。

同時,中國證監會也一再明令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發行股票的活動。

3、國家政策扶持新型產業公司

近年來,多起全國性的傳銷大案,都打著國家政策扶持的旗號,包裝成各地的國家重大項目。

傳銷組織的講師聲稱自己身家上億,吸引聽眾每人參與投資的金額從750元至75000元不等,投資目標是所謂國家領導人支持的“一帶一路”項目,包括在周邊某國開設賭場等,並聲稱“國內不能搞的項目國外可以搞”。

此類傳銷組織,將其犯罪活動與國家政策捆綁在一起,試圖矇騙不明真相的廣大群眾,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更對國家社會安定造成重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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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真假假虛虛實實的:3種公司形式

4、虛假公司

所謂虛假公司,是指傳銷組織包裝下的,本身並不存在(或虛假)的公司。

  • 一種是本身就不存在的公司
  • 一種是被證實是造假的公司

前者:傳銷組織的發展壯大,僅僅依託網絡傳銷平臺及其他網絡即時工具的傳播,不依託公司運營;

後者:該公司僅僅是傳銷者口中的噱頭,公司名稱、營業場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工商、稅務登記等關鍵信息均能夠被證實虛假。

5、運營公司

所謂運營公司,是指傳銷組織依託的公司實際存在,有固定運營場所,有工作人員,法人代表,工商登記的各類信息均屬實。表現為:

  • 或有實際銷售的商品產品
  • 或有真實存在投資項目

但是,在公司實際運營過程中,卻從事了傳銷犯罪活動或行為。

6、半虛假半運營公司

這類傳銷組織借用的公司形式,其公司的經營資質、業務往往是部分真實部分虛假。

通常會借用合法的運營活動,來掩蓋非法的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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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結

需要注意!以上六類傳銷組織通常會借用的公司形式,在實際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它們往往是被交叉混用的。

比如我們之前系列專題文章寫過的PTFX普頓。從1月28日福建三明公安發佈警情通報,就可以看出:

1、假借跨國公司:對外虛假宣稱是印尼商券公司旗下外匯平臺

2、設立運營公司:全國各地設立培訓機構進行宣傳推廣

多種形式的混用,用外匯交易包裝來掩蓋本質的傳銷犯罪活動。

這也是很多人口中所謂的“多個普頓”、“國內普頓”、“國外普頓”的原因,其實就是傳銷組織借用了多種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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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辦案之餘普法系列文章,多為辦案所感,倉促行文,旨在傳播法律,為大眾提供有幫助的內容,並非專業探討,力求簡單淺顯,如果紕漏或晦澀難懂,還請諒解,私信聯繫提出建議。)

專欄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辯護團隊 王科棟律師

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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