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刑事法律风险预防之,IT男不要随便攻击别人的IP、服务器

案例情况:

2017年年底,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在某QQ群里发布了一个IP攻击任务,王某在这个QQ群里看到了这个任务,王某将这个任务介绍给了攻击手李某,李某领取任务之后对IP成功进行了多次攻击,导致被攻击IP所属公司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四十余万元,李某获利1万余元、王某获利1万余元。被攻击IP所属公司向公安报案,2018年上半年,公安将张某、王某、李某抓获,涉嫌罪名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最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王某两年半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节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节选)规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为后果严重,造成经济损失伍万元以上的,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九条(节选)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为其提供交易服务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风险特别提示: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入罪门槛低,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即入罪;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随随便便就可能造成几十上百万元经济损失;

3、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交易服务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亦构成共同犯罪;

4、以上案例情况显示,攻击IP、服务器所得不高,惩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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