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老賴說開的是別人的車,其實車是他自己的,這種事該怎麼處理?

嘎子認為的焦點


我曾經在法院執行系統工作過一段時間,承辦過不少執行案件,在

對被執行人(也就是俗稱的“老賴”)的財產查控方面有一定的工作經驗。下面,由我回答這個問題,不當之處,敬請大家批評指正。

“老賴開著別人的車,其實車是他自己的”,這個問題表述其實並不準確,大概意思應該為“老賴使用的車輛是自己購買使用的,但車輛行駛證登記在其他人名下”(如果不是這個意思,請提問者立即告知)。

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無論車輛是初次註冊登記還是辦理轉移登記,都需要申請人(也就是車輛所有人)向車輛管理部門提供包括購車合同等材料,用以證明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事實。

那麼,“老賴開著別人的車,其實車是他自己的”,具體就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1、該車輛自購買時,被執行人即與他人串通,以他人名義簽訂購車合同,併到車輛管理部門申請了註冊登記,車輛自始以來就登記在他人名下;2、該車輛由被執行人自己名義購買,並向車輛管理部門申請了註冊登記,後來與他人串通,偽造虛假買賣合同,將車輛名義上轉讓給他人,併到車輛管理部門申請了轉移登記,車輛登記所有人由原先的被執行人變為他人。

現在,我們對這兩類情形分別進行分析:

一、針對第一種情況:該車輛購買以來就登記在他人名下。如果是這種情形,那非常抱歉地告訴你,要在執行案件中處置該車輛基本無望。除非你能做通名義車主的工作,自願到法院說明情況,否則即使你能夠向法院提供證據,來證明購車費用是被執行人交給名義車主的,名義車主和被執行人也可以雙方之間先前存在借貸往來,購車費用用來償還債務之類的理由來搪塞。所以,如果很不幸您遇到這類情形,建議及早放棄這條財產線索,轉而尋找其他財產線索。

二、針對第二種情況:該車輛系被執行人通過虛假買賣轉移給名義車主。如果遇到這種情況,立即向法院執行局(最好是案件的承辦法官)反映,請法院向車輛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調取關於該車輛的檔案資料。後面的關鍵來了,必須核實確定被執行人與名義車主之間轉移車輛的具體時間點,可以分為兩種情形:第一,轉移車輛行為發生在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公證書等)生效之前。那麼申請執行人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以被執行人與名義車主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利益為由,要求撤銷他們之間的買賣合同;

第二,轉移車輛行為發生在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公證書等)生效之後。可以認定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申請法院執行人員直接查封該車輛,並向被執行人和名義車主進行告知,如果他們提出異議,在規定時間內應當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並由法院作出裁定。最終,視裁定結果來確實是否對該車輛進行處置變現。此外,如果您運氣好,執行案件發生在某些省份(例如江蘇),這些省份的高院出臺過相關工作紀要,規定在訴訟案件立案前1年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符合其它一些條件,都可以將該類行為認定為規避執行,進而對標的物直接採取查封措施。具體情形需要向所在法院執行局進行諮詢。

以上觀點僅僅是我個人所見,如有謬誤,敬請批評指正!謝謝


吾言灋語


首先希望你說的老賴是指已經上了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錄的人,就是所謂的老賴,而不是民間口頭上不管三七二十一統統管欠款人叫老賴的那種稱呼。

如果是失信被執行人,他的出行已經非常不方便了,高鐵飛機都不能坐了,那麼他就必須需要一輛車作為代步工具,而自己被法院執行中,名下又不敢登記任何財產,只有通過登記在別人名下以躲避法院執行,在這種情況下確實處理起來有難度。


如果這輛車的價值遠遠小於執行標的,是一輛不值錢的車,那麼建議不妨大度一些,不要對所謂的“老賴”趕盡做絕,給他一點出行的自由,讓他有車開好來去自由一些,也對他東山再起有好處,對還款不是也有幫助嗎?!但是一定要明確的告訴他,你知道這車就是他自己的,你不想辦法去法院申請執行他是給他面子,也讓他好自為之。這樣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好促使他早日還款。

如果這輛車的價值接近執行標的,或車的價值還可以,那麼建議多方面積極舉證,再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先去車管所查車輛實際登記人的信息,拿到登記人電話後做側面瞭解,如能看到購車發票就能知道在哪裡買的車,再去查購車匯款記錄,看是否可以指證購車錢的實際出資人等等,可想而知這些查起來肯定費勁。
當然也可以直面“老賴”,曉之以理讓他賣車還款。


創業老師傅


國家2013年11月14日成立的懲信體系中已經將失信被執行人寫進條例!2017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也高調公開表示用失信被執行人代替老賴一詞,棄用老賴一詞!任何人拿老賴代替失信被執行人說事的行為等同於對賴氏人民的汙篾和栽贓!把最高人民法院的紅頭文件當成一紙空文是藐視最高人民法院的惡劣行徑!如此標新立異有導向負面,惡意營銷之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