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先開票後付款”正確的姿勢!(附合同條款)

乾貨 |“先開票後付款”正確的姿勢!(附合同條款)

“先開票後付款”合同條款(兩種不同形式)。

1.買方應當在收到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支付貨款

備註:沒有開票,也要付款

2.買方應當在收到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支付貨款

備註:鑑於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賣方先行開具發票,買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予尊重。(通俗的說,沒有開發票可以成為拒付款的理由,因為沒有達到付款條件)


3.您選擇上面哪個條款呢?

【參考資料】未開具發票不構成拒付貨款的事由


孫仲法官指出,本案的焦點集中在未開具發票能否成為拒付貨款的抗辯理由上。開具發票的義務並非買賣合同主義務,買賣合同中主義務具體為賣方交付貨物轉移貨物所有權,買方支付貨款並受領標的物,履行開具發票義務並非合同的主要義務。因此開具發票的義務與買方支付貨款不能形成對待給付,不能構成賣方拒付貨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本案中,買方僅以賣方未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而拒付貨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一、雙方約定先開票後付款未開票不免除付款義務



2014年4月,龍星公司與海威公司簽訂一份《採購合同書》,約定龍星公司向海威公司購買麂皮複合布,海威公司收到預付款10天后交貨5000米,其餘的25天內交完。付款方式為預付30%訂金,供方提供貨款的有效合法增值稅發票後結算70%的款項等條款。

合同書籤訂後,龍星公司匯款13.3萬元到海威公司賬戶。之後海威公司陸續向龍星公司提供麂皮複合布、單層燙金麂皮布、假毛等貨物,龍星公司收到貨物後,由公司員工在海威公司結算單客戶欄上簽收,結算單備註欄上註明:“如有質量問題,請不要開剪或複合等,否則責任自負。”

乾貨 |“先開票後付款”正確的姿勢!(附合同條款)

龍星公司收到貨值51.8萬元的貨物之後,也製作完畢成衣。龍星公司未支付海威公司貨款,海威公司催討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龍星公司支付扣除海威公司預付的13.3萬元後尚欠的貨款38.5萬元。庭審中,龍星公司認為海威公司未依約在龍星公司預付款後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故其有權拒付尚欠貨款。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一方面,海威公司未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但海威公司開具合法有效增值稅發票義務非合同主要義務,無法與龍星公司支付貨款義務構成對待給付,因此,龍星公司無權以未開具發票為由拒付貨款;另一方面,既然上述《採購合同》明確約定在龍星公司支付剩餘70%貨款前,海威公司應先行向龍星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那麼,海威公司是否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應作為龍星公司支付貨款的期限。綜上,法院判決龍星應於收到海威公司開具相應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海威公司貨款38.5萬元。

二、法官說法:“先開票後付款”可認定為付款期限

約定“先開票後付款”前提下,未開具發票是付款的條件抑或期限?蘇鑫法官對此解釋道:


首先,如前所述,開具發票的義務並非買賣合同主義務,與買方支付貨款不能形成對待給付,不能構成買方拒付貨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本案中,龍星公司以海威公司未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而拒付貨款理由不能成立,即是否開具發票不能構成付款的條件。

其次,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先開票後付款”應如何評價?不履行開具發票義務的法律後果雖不能形成拒付貨款,但鑑於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賣方先行開具發票,買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予尊重,因此,開具發票的義務雖不構成拒付貨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是根據合同約定,應成為買方支付貨款的期限,即在判決書主文中表述為“買方應當在賣方開具發票之日起合理期間內支付貨款”。(以上內容摘自《小發票蘊含法律大難點》(人法院報2015年08月0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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