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二十年 “舊案”恢復執行 二十一年貨款終於得償

“沒想到這麼多年過去了,法官們還在堅持為我追討這筆貨款,真是太感謝了。”近日,樂安縣人民法院成功執畢了一起長達二十年的“舊案”,申請人夏某在接過執行款項後萬分激動。

1998年8月至10月期間,被申請人謝某先後多次在申請人夏某處賒購啤酒。後經結算,謝某欠夏某啤酒款及啤酒瓶合計7928.60元。經多次催問未果後,夏某於2000年向樂安法院提起訴訟,希望通過法律手段要求謝某儘快支付貨款。同年,樂安法院依法判決謝某向夏某支付貨款7928.60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後,謝某始終拒不履行支付貨款義務,夏某遂於2002年向法院申請執行,在當年的執行方式中,法院查明謝某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被執行人謝某亦始終未履行支付貨款義務。

今年9月,樂安法院主動審查了一批被執行人可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並通知申請人夏某來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案件進入恢復執行後,樂安法院執行人員根據謝某的身份信息及時進行網絡查控及傳統方式調查,查詢銀行存款、房產、土地、住房公積金等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謝某可供執行的財產。隨後執行人員通過多方走訪調查,終於查找到被執行人謝某的下落及聯繫方式,並瞭解到謝某為另一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袁某的岳父。在執行法官的組織下,被執行人謝某主動來到了樂安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並向申請執行人夏某履行了支付貨款及相應利息的義務。一筆拖欠了二十餘年的貨款,在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終於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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