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利津这2家企业被罚

利津这2家企业被罚

利津这2家企业被罚
利津这2家企业被罚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字[2019]YK03号

当事人名称:东营鼎盛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8232587X0

地址: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神州路16号

负责人姓名:王福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污染环境。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事告字[2019]YK0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八十三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府前大街100号)财务审计科申领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当事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非税收代收银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商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审计科换回罚款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9年8月23日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字[2019]Z04-2号

当事人名称:张树龙

身份证号码:370503197601132917

地址: 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黑龙江路1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黄河海港码头及配套工程项目自1993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你作为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现场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7日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环听告字[2019]Z04-2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二五二项,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伍万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府前大街100号)财务审计科申领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当事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非税收代收银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商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审计科换回罚款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9年8月19日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字[2019]Z06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道一健康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CQXT18P

地址: 利津县滨海新区(刁口乡政府驻地)

负责人姓名:杨振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厂区内的危险废物(废导热油桶、废包装物、废油漆桶等)露天存放,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流失,污染环境。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7日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事告字 [2019]Z0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九十六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府前大街100号)财务审计科申领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当事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非税收代收银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商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审计科换回罚款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9年8月19日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字[2019]Z04-1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42204M

地址: 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黑龙江路9号

负责人姓名:张本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黄河海港码头及配套工程项目自1993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现场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7日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环听告字[2019]Z04-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二五二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府前大街100号)财务审计科申领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当事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非税收代收银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商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审计科换回罚款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9年8月19日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字[2019]Z03号

当事人名称:东营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075773913J 1-1

地址: 东营市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姓名:郎秀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膏露天存放,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渗漏、流失污染环境。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7日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事告字 [2019]Z0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八十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府前大街100号)财务审计科申领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当事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非税收代收银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商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审计科换回罚款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9年8月19日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字[2019]YJ01号

当事人名称:东营鲁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687024139

地址: 利津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姓名:彭云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8日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事告字[2019]YJ0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八十八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府前大街100号)财务审计科申领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当事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非税收代收银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商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审计科换回罚款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9年8月19日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字[2019]YK02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0871707498

地址:东营市垦利经济开发区永馆以南,隆丰大道以东

负责人姓名:巴玉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2018年10月、11月和2019年1月、2月、3月未按照要求对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2中五日生化需氧量每月开展自行监测。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2日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环听告字[2019]YK0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府前大街100号)规划财务科申领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当事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非税收代收银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商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换回罚款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9年8月6日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字[2019]F001号

当事人名称:广饶县安庆焊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91522410K

地址: 广饶县李鹊镇东辛张村

负责人姓名:董安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厂区西南角露天存放的废机油桶、废柴油桶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污染环境。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6日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事告字[2019]F00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九十六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府前大街100号)财务审计科申领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当事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非税收代收银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商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审计科换回罚款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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