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修建鐵路、公路徵地,房屋距離多遠可能會被徵收?

在實際徵收過程中,經常會有被徵收人的房屋被劃入徵收範圍是因為被徵收房屋的所在地塊要修建鐵路、公路等有關交通項目。在律師代理的一起徵收拆遷案例中,被徵收人房屋所在的位置正屬於修建一條與高速公路相連的村級道路範圍,因此被劃入了徵收範圍,但因為有關單位給出的補償條件不合理,被徵收人就沒有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在有關於徵收案件中,律師經常會被問到,是不是隻有自己的房屋所在土地即將被修建的道路所覆蓋,才會被劃入徵收範圍?這個問題中涉及到的關鍵就是你房屋與所修建的道路之間的距離,而且根據法律法規,不同類型的道路與房屋之間的距離也有著不同的規定。在下文中律師會給我們做一個詳細的講解。

修建鐵路、公路徵地,房屋距離多遠可能會被徵收?

一、鐵路與房屋之間的安全距離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有關鐵路建設工程的設計、實施、監理、勘察應該嚴格遵守行政法規與法律法規中,關於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的第四章為鐵路線路安全做了更明確的規定,其中的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在鐵路路線建設中,鐵路線路的兩側應該設立關於鐵路線路安全的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十米,其他鐵路為八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二米,其他鐵路為十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五米,其他鐵路為十二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二十米,其他鐵路為十五米。”

《條例》第三十一條又做了進一步的規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有構築物、建築物會直接危及到鐵路正常運輸安全的,應該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在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還是不能保證鐵路正常運輸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應該景該構築物或者建築物拆除。

對危及到鐵路運輸安全的構築物、建築物的拆除,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的清除,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經依據法律規定取得的採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所以一系列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應該依照法律規定給予當事人一定的補償或者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但是這裡拆除非法建築物和非法構築物。

根據這一規定可知,並不是徵收距離範圍之內的所有建築物都會被依法拆除並給予補償,有的可能會通過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留下來。這就是在現實中部分盼望自己在鐵路建設沿線的房屋被拆除另建得到補償的朋友“目的落空”的原因之一。

修建鐵路、公路徵地,房屋距離多遠可能會被徵收?

二、公路與房屋之間的安全距離

(一)根據《公路法》中有關規定,縣級以上的行政機關應該確定公路兩側邊溝(即坡腳護坡道、截水溝、)外緣起不小於一米的公路用地。這條規定的意思就是,公路用地的具體範圍應該由縣級以上行政機構來確定,但供公路修築和養護取土、棄土、路側綠化等,以及供排水系統和公路修築路基,設置服務設施和防護設施的土地最少不能小於一米。

(二)又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行政機關應該以節約用地和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為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國土資源、組織交通運輸等部門來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得低於二十米之外;

(二)省道不得低於十五米之外;

(三)縣道不得低於十米之外;

(四)鄉道不得低於五米之外。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得低於三十米。公路平面交叉道口、互通立交以及彎道內側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其第十四條還規定了,新建開發區、學校、村鎮和農貿市場、大型商業網點、貨物集散地等公共場所,其建設儘可能的在一側進行,並且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國道、省道不少於五十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於二十米。

修建鐵路、公路徵地,房屋距離多遠可能會被徵收?

從上文中可以知道,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公路與房屋之間的距離是做了明確規定的,不僅如此,一些省市還專門制定了關於地方性的公路條例,對公路與房屋之間的距離制定了更加詳細的標準。

另外,在《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的第十三條中規定了,因為要保障公路安全或者公路建設等原因需要拆除地面構築物和建築物的,依據法律規定應該給予當事人一定的補償。這也為保護廣大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保障和法律支持。

以上內容就是為大家整理的有關鐵路、公路與房屋安全距離的法律法規,當你的房屋因為擴建、新建、改建道路而被徵收拆遷時,你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與上文中的法律法規進行對比,這樣心中就有了明確的方向。

這裡需要大家特別關注的是,在現實徵收拆遷過程中,部分地方的公路項目覆蓋的區域會對被徵收人的房屋、土地的價值和使用產生一定的影響,有時可能還會因為一些原因沒有被納入徵收範圍。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就會客觀的存在著一種盼著被徵收的心態。這種情況也為律師的依法維護合法利益提出了一個新的問題,這就需要律師結合具體的案件來進行具體分析,最後找到解決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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