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諸暨一被判緩刑的男子, 因酒後駕駛被撤銷緩刑

諸暨一被判緩刑的男子, 因酒後駕駛被撤銷緩刑

諸暨一被判緩刑的男子, 因酒後駕駛被撤銷緩刑


拖延行政處罰時間直到矯正期滿就能逃脫法律制裁?這不行。日前,諸暨市檢察院在開展社區矯正“脫漏管”專項檢察時,發現了一條“漏網之魚”,最終該名人員被收監執行剩餘刑期。

張力(化名)是諸暨本地人,2015年1月8日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2017年9月13日,張力在朋友家聚餐,喝了一瓶啤酒。飯後,他抱著僥倖心理開車回廠,沒想到被執勤交警抓個正著,現場呼氣測試測得酒精含量為38.8毫克/100毫克,屬於酒後駕車。

早在2012年,張力就已經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兩次酒後駕車的違法行為應處行政拘留10日以下的處罰。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張力應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但張力卻以左腳骨折需要治療為由,一直拖延時間,逃避行政處罰,直到被檢察院發現,此時離張力矯正期滿只剩3天。

諸暨市檢察院立即建議諸暨市司法局暫停解除矯正手續,督促公安機關對張力作出行政拘留決定,並依法監督司法局提請人民法院撤銷緩刑。最終張力符合關押條件被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滿後被順利收監執行剩餘刑期。

“本案中的張力,在緩刑期間沒有認真悔過,反而再次觸犯法律,其表現已不適宜繼續對其執行社區矯正,應撤銷緩刑,收監執行。”檢察官表示,判處緩刑並不代表不執行,根據相關規定若在緩刑期間存在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區矯正監管規定及人民法院禁令的行為,即使未達到犯罪的程度,也可能會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據瞭解,自2017年6月起,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就聯合下發了《關於〈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和第二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具體使用問題的會議紀要》,對社區服刑人員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後如何處理做出具體規定。規定實施以來,諸暨市檢察院推動司法局、公安局建立社區服刑人員治安管理處罰信息查詢對接機制,依託“司法通”社區矯正監管手機平臺,通過信息化手段查詢比對拘留所新關押人員與社區服刑人員數據,提升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效果,目前已成功監督12名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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