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 異談錄: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是怎樣的一種經歷?

如果有一天你被人送進了精神病院,那將會是怎樣的一種經歷?你又怎麼才能證明自己不是精神病呢?

異談錄: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是怎樣的一種經歷?

近日就發生了一件這樣的事情。

洛陽師範學院大二學生劉剛(化名)在宿舍被學校強行送入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在學校威脅沒有出院證明就無法畢業情況下,被強行關在精神病院134天。在醫院期間他經歷了電擊治療、護工毆打、強行灌藥,最終經歷了數番波折才得以自救。

精神類疾病的特殊之處在於,在很多情況下,患者被認為是"沒有自知力"的。也即患者不承認自己有病。在衛生部制定的《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徵》中,就把"拒絕接受治療"作為強制住院的標準之一,即一個被認為有精神病的人認為自己沒有病,拒絕接受治療,會反而加重對其患有精神病的判斷。

疑因兩次調換宿舍,被懷疑有精神病

2014年劉剛考入洛陽師範學院,入學一個多月後,覺得新宿舍的傢俱有氣味導致自己咳血,於是向學院提出換個舊宿舍的要求。經過院領導批准,劉剛搬進了洛陽師院老校區的宿舍。

異談錄: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是怎樣的一種經歷?

沒多久,劉剛發現坐班車上課不便,申請搬回新校區。第二學期快結束時,學院為他安排了新校區桃園一樓,一個沒有新傢俱的空宿舍。

2015年7月初,劉剛的母親餘紅收到外國語學院團總支書記陳貫安的電話:"你兒子有精神疾病,來學校帶他看看吧,來的時候不要給他打電話,以免他又跑了"

2015年7月20日,看到母親走進宿舍,旁邊還有幾個陌生人,劉剛感到很奇怪。旁邊的陳貫安回答:"是後勤,你媽來了,帶她去旅遊吧,去洛陽轉轉。"之後陳貫安就和另外兩名醫院護工把劉剛雙手綁在背後,劉剛就這樣被拖拉到醫院的車上,強制送入了精神病院。

異談錄: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是怎樣的一種經歷?

精神院

被關入精神病院的非人經歷

劉剛的母親餘紅跟著救護車來到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看著兒子被帶進去,隨後工作人員塞給她劉剛的舊衣服,並讓在住院手續簽字。

"我心裡著急,字也看不清楚。那裡的人說如果不住院就不能開證明,兒子也上不了學,我就稀裡糊塗簽了。付了住院費,工作人員就讓我回家,半個月後等通知。"餘紅說

異談錄: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是怎樣的一種經歷?

接下來等待劉剛的是那噩夢般的經歷

入院的第一天就被強行灌治療抑鬱和分裂症的藥。

之後便是ECT電休克治療,所謂ECT電休克治療也稱電抽搐治療,又稱電痙攣療法,是以一定量的電流通過大腦,引起意識喪失和痙攣發作,從而達到治療目的的一種方法,臭名昭著的臨沂網戒中心楊永信使用的就是這種電擊療法。

異談錄: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是怎樣的一種經歷?

雷電法王楊永信

接著便被關入重度病房,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重度病房分三種,一種是六人的大通鋪,一種是20人間,還有一個放著七八十人的大房間。

劉剛稱,自己在這裡遭遇過數次被搶飯。有一次,他剛拿到母親託人帶的水果,就遭到一名患者搶奪,被追著跑,直到護士阻止了對方。

2015年10月14號晚,劉剛被醫院護工打傷,他要求報警。護士長叫來主治醫師徐民從。"徐民從對我說,如果他不開證明,我永遠別想出院、上學。

逃離精神病院

從入院的第一天劉剛就時刻想逃離這裡,為了能逃出去,劉剛想了很多辦法。終於他趁著護士站沒人的時候在護士站的通訊錄中找到了該院院長徐健康的電話,沒有紙和筆,全靠腦子記下來。半個月後,他找到了機會又進入護士站,撥通了電話,告知被強行住院和被毆打受傷的事情,院長表示很驚訝,隨後對其進行進一步會診。

異談錄: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是怎樣的一種經歷?

飛躍瘋人院

2015年11月30日,劉剛與毆打他的護工簽署了調解協議(對方賠償劉剛七千元醫藥費)。這一天,劉剛還拿到了醫院的出院證明,並付清了兩萬八千元的花費。而出院診斷上仍為"精神分裂症"。

到底是不是精神病?

2016年10月13日,劉剛主動去河南科技大學第五附屬醫院接受檢查,該院的腦電地形圖報告最下方,醫生得出劉剛"不是精神病"的結論

異談錄: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是怎樣的一種經歷?

事情後續

從精神病醫院出來後,劉剛開始找學校和醫院要說法,並提起上訴。2017年9月,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宣判學校無責,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賠償劉剛醫療費用2167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劉剛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訴。

2018年10月10日,二審在洛陽市洛龍區法院進行,審判舉證環節持續到中午,法官宣判休庭,擇天再審。

如何才能證明自己不是精神病?

異談錄: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是怎樣的一種經歷?

在搜索引擎輸入如何證明自己彈出的下拉框第二位便是如何證明自己不是精神病,由此可見人們對"被精神病"的恐慌,被精神病的新聞也在網上不斷的爆出,今時今日一個人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竟然還如此艱難!

根據《精神衛生法》,但凡有一點了解,便不難發現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充分保護。因為不管是精神病的診斷還是住院治療,一般都實行自願原則,不得違背本人意志。當然也有例外,那就是"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有權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醫療機構也有權對其實施住院治療。可以說,有關機構只要嚴格依法辦事,便不會出現"被精神病"的情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