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不按村裡現有的人口分錢,而是有地的分,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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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合理要細化看。

如果是隻分給現在有承包地的,而上次分地沒要地的不給分,我覺得分錢的時候只分給有地的就不合理。當時沒要地的只是放棄了土地承包權,並沒有放棄作為村集體人員的其他權利,如果村裡土地被徵用也應該分他們一份,畢竟村裡土地是集體的,有地的只是承包使用者。

不按現有人員分我認為是合理的。因為戶口這東西可以遷來遷去的,現有人員有些是本身就當地的,有些也許是剛遷來的。我這裡大隊有登記集體身份人員名單,原來就住這的、嫁娶過來的、生的後代都有記,而有些臨時遷過來的不會給你登記。徵收土地的時候就不會按戶口本上現有人員分,而是按大隊登記的分,這樣主要還是為了保護大家的利益。


農村隨拍君


談談個人看法。

城鎮化建設,城市擴張,城中村改造都毫無例外涉及到土地。國家在轉換為國有土地後,會支付村集體土地補償款,說白了就是一次性買斷村集體土地資源所有權。

那資金怎麼分配就是大家最關心的一件大事。

按原承包地來進行分配是有道理的,村集體最初的土地來源於各農戶,是農民賴以生存的保障。我們成立新中國,提出土地改革後,把農民手中的土地集中到村集體,成立初級合作社,土地的性質成為集體所有。也就是屬於本村全體村民所有。

改革開放,以戶為單位進行的土地承包延續至今。當初是按人口進行土地承包,有的家庭繁衍成人口大戶,有的家庭則人口減少。但並不意味著家庭人口減少就是土地減少。承包合同也未發生改變,最主要的,國家給予的是土地補償款。多分地多分錢是合理的。


70後的腹脹鳴哥


不按村裡現有的人口分錢,而是有地的分,這樣合理嗎?

這是不合理的,根本就行不通。

我們村第二輪分田地是1984年,也就是說1984年以後岀生的人口是沒有田地分的。我們村84年分田地時人口360人,現在人口480人,也就是說有120人是沒有田地的。如果按有地的分,這120人怎麼辦?

有的人家,在這幾十年里人口增加了很多。象我家,分田地時是7口人,現在有13口人。而有的人家幾十年了,基本沒有增加人口。如按田地分錢,自然是現有人口多的人家吃虧。

還有一種說法,按田地分,就是死去的人有錢領,活著的人倒沒錢領。

我們村前年被鎮政府徵收了100多畝地,三百多萬元,是按現有人口分的。所有嫁岀去的死去的戶口不在村裡的通通沒有錢分。

個人覺得按現有人口分錢比較合理。





繁華規定


這不合理,原來有家人多的土地三十年不變,他家養七女一男孩女兒都出嫁,父母都走了他現在結婚生了一小孩,他確領著七個出嫁女和去逝父母的士地錢。而然來生男孩多的土地只有一份分土地後都成家取妻生子,每家只有一份土地而現實是四口之家其實那新增的三口既沒有土地也不分士地費。這不成了新型黑戶而新增人口戶口就在此地這合理嗎?本身國家土地三十年不變就有矛盾三十年人口變故家庭很多這土地三十年不變很不公平。


秦風城萬里


這個問題已在社會很多方面造成了負面影響,原來國家始終以是否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來亨受本村集體的收入分配,住房分配,拆遷房安置等,好家有人大代表也在人大會上提過要改變原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定義,好象還沒采納修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又以是否有土地來劃分是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樣很不合理,有些嫁入的在本村長久居住和生活,有些是戶口遷入本村,現在該村長久居住和生活,這些情況僅以沒土地不能亨受集體經濟成員的利益,是相當不合理的,他們也不亨受其他地方利益,那這部分人始終架在空處,再就是改革開放所創造的福利是讓儘可能多的人亨受,而不是設些下合理的條件,這部分人已在這裡長久居住,並亨受到醫療,上學等權益,為什麼要排除他們亨受其他權益,望儘快修正


天門俠客1


每次探討這個都很不是滋味。

基層工作滯後,比如:承包土地調整。

所說按土地分,是指按包產人口分,這也沒錯。按人口分,也沒錯。

但是每一個戶藉人口都應該有承包土地。

事實上,因為種種原因,大多數農村並沒按人口增減調整土地。

這裡面有兩個問題。

一是某些人誤解了土地承包政策。二是某些人故意歪曲了土地承包政策。

很多地方出現人死多年還有承包土地,入戶多年都沒有承包土地。

所以相對公正的做法,應該按戶藉人口分。


重慶張天木


這要看分什麼錢?比如因村委集體性財產而產生的收入,包括工廠、門市、機動地承包收入,在減去集體公益性支出後的結餘,如對村民分紅的話,按人口分紅比較合理。不過如何分紅一般由村黨支部、村委提出,村黨代表和村民代表通過確定。這些一般是集體經濟基礎好,實力雄厚的村。外來人口分紅的範圍一般有遷入本村時間限制。如果國家因公路、鐵路、城市建設等重點工程項目建設需要徵用土地,一般徵誰的承包地(以土地確權證書為主)給誰補償,補償標準按省一級規定劃分的地類等級補償,地面附著物按國家劃分類型補償。這按土地分錢就比較合理。


至深致遠


合不合理,這個問題個人認為

1)應按承包人當時參入分面積的分配。因那時是要還公糧的。

2)田地畝是按承包方式的,雖然政策是30年 ̄輪,但實際上沒有調整,有的面積多,人口少,有的人口多,面積少。這種情況都有。但必徑還糧時期,和有內務工時,都\\是按面積來的。如今分配利益按承包面積也是理所當然的。

3>共畝,按現有農業人口分配,是合情合理的。

4>戶口不在本地,和不在世的人口,應是不納入分配的



得益的是移出的大市的有錢非農和死去的老爺,死去的老爺要錢幹嘛?應按村現有人口分錢實際,雖然有新嫁入和新生兒遷入戶口,但得益的還是子孫後代呀!他們有的十幾二十年都沒地耕…可憐呀,現在村集體土地徵收了,應該分給他們錢!這是村集體土地,是村現有人口都應該有份。2∥還有那些早年…村集體分給家庭個人承包田份時的《現在家裡的田證田分》,徵到誰家的就算誰家的,不按村集體土地分!👹我意思就是:如徵收“現有村集體土地”按村現有人口分錢,如徵收現在你家耕種的“早年家庭個人承包田份”的就按當時你家承包田份分錢!→座標…茂名市高新七逕鎮官屋地村委會


官十隊


合理不合理,賺錢靠自己!別一聽分錢,就紅眼,有地的人,都是以前交過公糧的人!所以,國家給地補 給糧補 給各種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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