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6 因病休養期間被開除 平度博愛骨傷醫院被判賠償損失

尚某某曾在青島平度市博愛骨傷醫院擔任廚師,後因病入院治療,休養期間,被該醫院以連續曠工三日為由開除。尚某某遂向平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平度市博愛骨傷醫院的勞動關係,以及支付醫療期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各類費用。經仲裁,醫院需支付尚某某各類費用共計10810.60元。據信網(0532-80889431)瞭解,平度市博愛骨傷醫院因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病休假後被辭退

尚某某於2016年11月14日到平度市博愛骨傷醫院處應聘廚師工作,2017年1月辦理入職手續,開始投保社會保險。

2017年6月23日,尚某某因右腹股溝斜疝休假治療8天,在該醫院治療,醫囑出院後3個月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因此請假休養1個月至2017年7月31日。

到期後,平度市博愛骨傷醫院要求尚某某上班,但其未按要求上班。2017年8月1日,醫院與尚某某解除勞動合同,並自2017年8月開始停止為其投保社會保險。

同年10月12日,尚某某向平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平度博愛骨傷醫院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平度博愛骨傷醫院支付醫療期工資12614.60元、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1536.50元、支付經濟補償金3153.65元、支付賠償金3153.65元、防暑降溫費800元、支付醫療費4977.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護理費1280元。

此事經仲裁,裁決尚某某與被平度博愛骨傷醫院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平度博愛骨傷醫院應支付尚某某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907.72元、病假工資6055.50元、經濟補償金2707.40元、防暑降溫費140元,合計10810.60元。

因不服仲裁,平度市博愛骨傷醫院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雙方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判令醫院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907.70元、病假工資6055.50元、經濟補償金2707.40元、防暑降溫費140元。

平度市博愛骨傷醫院認為,2017年6月23日,尚某某因右腹股溝斜疝休假治療8天,醫囑出院後3個月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尚某某某請假休養1個月至2017年7月31日。到期後,醫院要求其上班,但是遭到尚某某拒絕,因其從事的崗位屬於中體力勞動等級,其連續曠工3日後,因此醫院開除他合法合理。

法院判決維持仲裁結果

平度市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確認尚某某自2016年11月14日開始在醫院處工作。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實際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

尚某某在醫院處工作五年以下,因此,享有3個月醫療期。且醫院醫囑原告3個月不能內從事重體力勞動,醫院解除與尚某某勞動關係是違法的。尚某某已於2017年10月12日提出解除勞動勞動關係,法院確認醫院與尚某某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依據相關規定,法院認為勞動仲裁無異議。

綜上所述,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平度博愛骨傷醫院與尚某某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醫院支付尚某某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907.70元、病假工資6055.50元、經濟補償金2707.40元、防暑降溫費140元,共計1081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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