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6 因病休养期间被开除 平度博爱骨伤医院被判赔偿损失

尚某某曾在青岛平度市博爱骨伤医院担任厨师,后因病入院治疗,休养期间,被该医院以连续旷工三日为由开除。尚某某遂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平度市博爱骨伤医院的劳动关系,以及支付医疗期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各类费用。经仲裁,医院需支付尚某某各类费用共计10810.60元。据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平度市博爱骨伤医院因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病休假后被辞退

尚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到平度市博爱骨伤医院处应聘厨师工作,2017年1月办理入职手续,开始投保社会保险。

2017年6月23日,尚某某因右腹股沟斜疝休假治疗8天,在该医院治疗,医嘱出院后3个月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因此请假休养1个月至2017年7月31日。

到期后,平度市博爱骨伤医院要求尚某某上班,但其未按要求上班。2017年8月1日,医院与尚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自2017年8月开始停止为其投保社会保险。

同年10月12日,尚某某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平度博爱骨伤医院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平度博爱骨伤医院支付医疗期工资12614.60元、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1536.5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153.65元、支付赔偿金3153.65元、防暑降温费800元、支付医疗费4977.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1280元。

此事经仲裁,裁决尚某某与被平度博爱骨伤医院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平度博爱骨伤医院应支付尚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7.72元、病假工资6055.50元、经济补偿金2707.40元、防暑降温费140元,合计10810.60元。

因不服仲裁,平度市博爱骨伤医院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医院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7.70元、病假工资6055.50元、经济补偿金2707.40元、防暑降温费140元。

平度市博爱骨伤医院认为,2017年6月23日,尚某某因右腹股沟斜疝休假治疗8天,医嘱出院后3个月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尚某某某请假休养1个月至2017年7月31日。到期后,医院要求其上班,但是遭到尚某某拒绝,因其从事的岗位属于中体力劳动等级,其连续旷工3日后,因此医院开除他合法合理。

法院判决维持仲裁结果

平度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确认尚某某自2016年11月14日开始在医院处工作。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尚某某在医院处工作五年以下,因此,享有3个月医疗期。且医院医嘱原告3个月不能内从事重体力劳动,医院解除与尚某某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尚某某已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解除劳动劳动关系,法院确认医院与尚某某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劳动仲裁无异议。

综上所述,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平度博爱骨伤医院与尚某某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医院支付尚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7.70元、病假工资6055.50元、经济补偿金2707.40元、防暑降温费140元,共计10810.60元。

内容转自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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