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7 充当“保护伞”的公安局长被拿下!

廉洁四川 前天



充当“保护伞”的公安局长被拿下!


上周《廉播》我们一起关注了监察体制改革全省各地有关“纪法贯通”的创新做法,为了更加凸显各地监委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生动实践,今天从全省三级监委查处的三个留置“第一案”,为您盘点四川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工作成效。其中,遂宁市大英县原副县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陈小平,就是我省实施留置措施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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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上午,遂宁市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在随后召开的市监察委员会第一会议上,经集体研究并报上级批准,市监委决定对大英县原副县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陈小平采取留置措施,这成为我省首例实施留置措施的案件。

遂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熊隆东: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经过我们前期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陈小平的违纪违法行为已具备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所以我们在遂宁市监委成立的第一时间,对陈小平果断采取了留置措施。

调查发现,陈小平在担任大英县副县长,大英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多次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插手招投标工作,为自己的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遂宁市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 戴宇:陈小平这种举动,是典型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办案和招投标的程序,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经查,陈小平利用职权收受“好处费”“感谢费”和“干股”,违纪违法涉案金额达700余万元。遂宁市纪委监委决定给予陈小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结果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如今的陈小平,回想起自己的种种过往,已是追悔莫及。


充当“保护伞”的公安局长被拿下!


大英县原副县长、公安局原党委原书记、局长 陈小平:一定要遵章守法按规矩办事,在我的身上是血淋淋教训,希望能有一些警醒作用。

陈小平案发后,遂宁市纪委监委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在全市范围开展相关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截止目前,立案审查违纪党员干部36人,共计收缴、暂扣、冻结违纪违法款1.49亿余元。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纪委监委按照中央部署,持续保持反腐惩恶的高压态势,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宜宾市翠屏区挂牌成立了全省第一个县级监委,他们处理的留置“第一案”——珙县公安局芙蓉派出所原教导员何森案件,就是发生在群众身边典型的涉黑涉恶案件。

宜宾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聂军:2018年3月7日,宜宾市纪委监委将珙县公安局芙蓉派出所教导员何森涉嫌收受贿赂问题的案件线索,指定翠屏区纪委监委办理。这既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宜宾市铺开以来,全市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也是对监察法关于监察事项异地管辖的一次有力实践。

经查,2007年至2016年,何森在担任珙县公安局底洞镇派出所副所长、所长以及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对企业炸药库的管理,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的检查中,收受多名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宜宾市翠屏区监委委员 刘培松:何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他的违纪违法事实中,还存在涉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目前,何森已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结果已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曾经的执法者变成了如今的阶下囚,何森人生轨迹的偏移,也让自己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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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公安局芙蓉派出所原教导员 何森:因为交友和自身的贪欲作怪,没有把持住自己,偏离了主道,这次的教训太深刻了,我一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做好法纪贯通、法法衔接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在改革过程当中,将“两规”措施转为“留置”措施,是各级纪委监委重点探索的内容之一。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原书记芦忠案件,就是省监委成立以后,全省由“两规”措施转为“留置”措施的“第一案”。

省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莫红:芦忠这个案件是省监委成立后首例由“两规”转“留置”的案件,转留置后,我们严格按照监察法的规定进行证据的收集、固定、运用与犯罪事实的认定,从而实现执纪审查向依法调查的有序衔接,也就是纪法衔接。

芦忠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发生在其担任省经信委新兴产业推进处处长期间。2011年,省政府下拨2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省经信委是主要审批部门,芦忠所在的新兴产业推进处就是扶持资金审批、拨付的最后一道关卡。在得知政策后,个别“心怀鬼胎”的人找到芦忠,想方设法企图获取资金。其中就有他的好朋友林某。

省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曾莘:林某和芦忠之间就是一个相互利用的关系。林某看中的是芦忠手上的权力,芦忠是看中林某身份比较便利,他作为中间人,可以干很多他自己不便于出面的事情。

有了林某的牵线搭桥,芦忠先后20余次帮助企业申报、协调获得新型产业发展资金,收取好处费共计1200余万元。

省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曾莘:芦忠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他的行为使国家遭受了几千万元的损失,这是一种典型的渎职犯罪,同时他又利用他手中掌握的权力,收受了企业大量的回扣,这是一种严重的受贿行为。

面对自己犯下的严重错误,如今的芦忠也表露出了深深的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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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原书记 芦忠:最难受的事情,实事求是地说,第一个就是工作那么多年,自己走到现在这个地步,辜负组织的培养;第二个难受的是,对家庭的责任是鞭长莫及,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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