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5 解讀:我國“公安派出所”依據什麼來設置?原來是這麼配置的

在1978年的改革開放以前,建制鎮、城市街道均設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農村地區人民公社派駐一個“公安特派員”,具體負責轄區的治安和戶籍管理。改革開發以後直至1985年,隨著人民公社的解體,公社全部改為鄉或鎮。

解讀:我國“公安派出所”依據什麼來設置?原來是這麼配置的

之後全境出現以撤區並鄉為主的鄉級區劃調整後,實行鎮(街道)設派出所,鄉駐公安特派員制度,對於人口達到2萬以上的建制鄉設置派出所。 大約至1990年前後,大中型農場和林場、風景區、交通樞紐(如機場、大型火車站等大型客運中心)設有“派出所”。

解讀:我國“公安派出所”依據什麼來設置?原來是這麼配置的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交易趨向活躍,在全境各地形成了一大批大型商品交易市場,為配合進行治安管理,絕大多數大型交易市場均設有派出所。 從機構性質來看,公安派出所被劃分為事業單位一類,理論上一切費用全部納入財政預算。

解讀:我國“公安派出所”依據什麼來設置?原來是這麼配置的

一個單位一般不少於3名警員,即所長1人、戶籍民警1人和內勤人員1名。在經濟發達鄉鎮及城市地區,警員可以達到超過5人。 設施裝備包括配備專門的辦公場地、通訊設備和必要的警務用品,1990年代開始,基本配備了警車。 到2008年底,要達到城區派出所每所不少於20人、建制鎮派出所每所不少於10人、建制鄉派出所每所不少於5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