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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了
孩子跟谁
一直是件令人头疼的事!
看一起教师夫妻
的“夺子大战”
事情是这样的...
田某和吕某在同一所学校当教师,两人在工作的过程中,渐渐萌生了情愫,不久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之后生下一个儿子。
因性格脾气、生活观念等方面相差太大,两人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经常性吵架,发展到后来的互不理睬直至冷漠,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2017年X月,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请。这之后,夫妻感情非但没有改善,而且进一步恶化。
2018年吕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双方由此展开了
一场“夺子大战”
1
吕某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为避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便主动调往别的学校支教,并与田某分居生活。这期间,儿子的日常生活照顾基本由田某及其父母负责。
2
为了让孩子能随自己生活,田某让儿子写了一张字条,大意为近一年和爸爸一起生活很快乐,如果父母离婚,要跟爸爸一起生活。
3
吕某知道后,同样也让孩子写了一张内容相近的字条,不过这张字条写的是他想和妈妈在一起。
庭审中...
吕某认为
自己和自己的父母对孩子的照顾更多,且孩子对母亲的感情依赖更强,请求法庭判儿子同自己生活,不需要男方承担抚养费。
田某认为
父母离婚本身对子女造成了一定精神伤害,如果判给女方,孩子还要更换生活学习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更加不利,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成人,财产依法分割,并且也不要对方承担抚养费。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子随原告吕某共同生活,吕某自愿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田某有权每月探视儿子两次。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儿子已满十周岁。承办法官当面向二人的儿子征求了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法院认为夫妻二人抚养条件相当,婚生子应随父亲田某共同生活为宜。
法院终审判决,改判婚生子随田某共同生活,田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自愿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予以照准。吕某有权每月探视儿子两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小司点评
父母离婚,不是某个人的错
更不是孩子的错
在好聚好散的过程中
为孩子保留一份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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