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高空墜物,成了掛在頭頂的“危險”。
好端端的走在路上
卻冷不丁的被從天而降的物體砸中
輕則受傷,重則致命。
那這“飛來橫禍”到底該由誰負責
發生高空墜物糾紛,
又該怎麼解決?
近日
翠屏區法院執行局成功執結
一起高空墜物糾紛案件。
希望這次判決能再次敲響警鐘
讓我們能從個體的不幸中汲取教益。
巡回法庭走進小區,公開宣判高空墜物糾紛案。
原由:據翠屏區人民法院相關人員介紹,在2015年中旬,劉某等3人受某裝飾有限責任公司安排,在沙坪街道紫金城小區一天井內從事天然氣管道刷油漆施工。
施工時劉某被樓上掉落的半塊空心磚中頭部致受傷,被送往宜賓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搶救治療。
劉某病情診斷為重型開放型顱腦損傷、肺挫傷以及重型開放型顱腦損傷後遺症,先後花費醫療費共計近16萬元,傷殘等級評定為七級。
(圖據網絡)
事發後,劉某將小區開發商、物業服務公司及整棟樓34戶業主訴至翠屏區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9日,翠屏區法院沙坪法庭在小區設立巡回法庭,公開巡迴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開發商和物業以及該棟樓有23戶業主提供了有效證據,證明其事發時未進場裝修、事發時正上班等證據材料,充分舉證證明其非系本案侵權人。
該小區被起訴業主均悉數到場。
另,有11戶業主不能充分證明其非侵權人,故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該11戶業主被認定為“系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法院判令該11戶業主各補償原告劉某1.4萬餘元,共計15萬餘元。判決生效後,因11戶被告未按照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向原告履行賠償,原告向翠屏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執行法官耐心釋法明理,被執行人當庭向申請執行人給付賠償款。
因該案件涉及人員眾多,部分業主有牴觸情緒,翠屏區法院執行局派專人負責召集11戶被執行人,耐心細緻地開展法律解釋和思想教育工作。
最終,11戶22名被執行人當場通過現金交付或轉賬方式將15萬餘元執行案款支付給原告。
至此,一起涉及36名被告、曾引發廣泛社會關注的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案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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