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 父債子償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

父債子償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

甘肅經濟日報記者 蘇 葉

案例一: 2013年,李某的兒子準備結婚,李某以娶兒媳婦為由向謝某借款2萬元,約定月息1.5分,並出具借條一張。後經謝某催要,李某支付利息3600元。2014年8月27日李某再次向謝某借款2萬元,約定月息1.5分,並出具借條一張。此後,經謝某多次催要,李某未歸還借款及利息。2016年,李某意外死亡。事後,謝某向李某的妻子陳某、兒子小李索要借款無果,遂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該借款發生在李某與陳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現李某已死亡,謝某要求陳某對該債務承擔還款責任於法有據。小李作為李某的法定繼承人,依法應當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所負擔的債務。故陳某、小李應當清償欠付謝某借款本金4萬元及利息13000元。

宣判後,陳某、小李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李某現已身故,生前未立遺囑,李某的妻子陳某、兒子小李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未作出放棄遺產繼承的意思表示,且陳某、小李承認家庭的主要財產及其他財產應當屬於李某享有的份額,現已由其二人佔有、使用、收益,實際已經按照法定繼承規則繼承了李某的遺產,陳某、小李負有在各自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李某生前所借謝某借款的法律義務,清償的全部債務總額應以陳某、小李繼承李某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為限度。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劉某生前購買房屋10套,前期付款700萬元,尚欠房款690餘萬元。2015年劉某去世,但是剩餘的數百萬元房款尚未還清,根據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將劉某的女兒大劉、兒子小劉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劉某在履行合同期間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其子小劉、女兒大劉。但是大劉書面聲明放棄劉某全部遺產的繼承權,小劉繼承了劉某位於北京市的樓房一套。對位於甘肅省平涼市某鎮10套別墅式房屋,小劉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視為接受繼承。所欠房款及費用屬於被繼承人劉某的債務,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財產繼承人小劉應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債務,大劉放棄繼承,對劉某所欠債務不負責清償。據此,法院判決小劉在劉某的遺產價值範圍內給付某房地產公司房款690餘萬元,駁回房地產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父債子還,天經地義。”這種傳統觀念由來已久。然而,現實生活中,父債一定要子還嗎?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據呢?如果沒有,法律又是怎樣規定的呢?本期以案說法甘肅正步律師事務所的姜劍霄律師將為您解析債務與繼承的相關法律問題。

記者:父債一定要子還嗎?

姜律師:“父債子還”沒有法律依據,只是民間的一種說法。從法律的角度看,父債不一定要子還。子女是否需要替父母還債,關鍵是要看子女是否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凡是繼承了遺產的,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替父母還債;如父母所欠債務超過了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子女可以不予償還,但自願償還的法律也不干預;子女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的,可以不負責償還其父母的債務。

記者:既然父債不一定要子還,那麼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

姜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繼承人繼承遺產負有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繼承人實際獲得的遺產價值為限。”這裡所說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就可能是父母、子女關係了。如果欠債人死亡,他的繼承人在繼承了遺產的前提下,才有還債的義務,而且還要在其繼承的遺產價值的範圍內來償還。

這一條款還有兩項規定:“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也就是說,如果欠債超出了遺產的實際價值,比如遺產僅有一輛車,而欠債達到80萬元,那麼繼承人只需要以在的遺產來還債,對超出部分,則沒有義務清償。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他就沒有償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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