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如何看待「肝癌患者帮人代购救命药被刑拘」?

怪岛


我今天在微博上分享了这则消息,可以说,普通老百姓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翟一平,如此看来,这个问题似乎并不是什么问题。但其实这个问题涉及到“情理”与“法理”的冲突,确实让人纠结。大多数的老百姓之所以一边倒地支持翟一平,是完全站在“情理”的角度想问题。

一个肝癌患者,从国外代购国内没有的抗癌药(抗PD1的免疫治疗药)回国,在原售价基础上加5%卖给了病友,病友通过注射治疗后发现的确非常有效,这是在帮助其他病友啊,而且只加价5%,很多人看来是良心价,更让大家想不通的是,这怎么能是假药呢?这可是国外上市确实有效的抗癌药啊,而且病友用了这个药后确实有效,也正因为如此,有来自广东、福建、海南、江西等地的病友自发写了163封求情信,希望翟一平能早日出来。可见,多数普通老百姓是支持至少是同情翟一平的,但这只是从“情理”上来说,从“情理”上我也同情他。

但从“法理”上,他确实是涉嫌违法销卖假药。有的人就是不明白,为什么是假药呢?假药不是那些原料造假、制造工艺造假、以次充好没有疗效的药吗?这药明明是国外正规厂家研发生产而且确实对病人有效的药,怎么能是假药?其实,这只是大家理解的定义之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3、被污染的;4、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可见,翟一平从国外代购的这种抗癌药,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假药,不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也没有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而是属于按假药论处的情形,符合“按假药论处”中的第2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翟一平从国外代购抗癌药,并加价5%后卖出(不管加价多少,都构成销售商业行为),可见,从法律层面,他确实是涉嫌违法销售假药。不管你情感上是否能接受这个现实,尽管我也同情他,但抛开“情理”,只谈“法理”,他确实违法,但他的情形又确实特殊,不过这属于另一回事,法官如何判,比如从轻,比如保外就医,这些就交给律师和法官去处理。

作为肿瘤科医生,对翟一平的做法我难于给出一个“最妥切”的评判,只能从情理和法理两个方面分别去说。希望越来越多国外有效抗癌新药能尽快在国内上市,希望这类药的药价也真正降下来,最终老百姓能“用得上”、“用得起”抗癌新药,自然也就少了铤而走险的人。


肿瘤专科医生


我在《吃什么呢?——舌尖上的思考》一书里说过:有批号,再假的药也是真的;没有批号,再真的药也是假的。

在很多国家,如果药品没有获得本国的正式批号,那是不可能正常销售的,按照法律会以销售假药查处;相反,如果一个药本来没有什么效果,但是如果蒙混了一个批号,那就可以光明正大地销售了。

不幸的是,很多人不理解这句话。

肝癌患者翟一平被刑拘,原因就是涉嫌销售假药。他从国外代购的药物,虽然有国外的药物批号,但是没有中国的批号,他在原售价上加价了5%,不管这个加价是否合理,是否是良心价,这个行为已经坐实了他所做的是一种商业行为,销售的商品又是药品,根据有关法律,就是属于销售假药。

新闻里提到,翟一平的代理律师认为,“是不是假药,不能一刀切,应该依据最终效果决定。”

如果翟一平的律师真说了这句话,我觉得可以考虑换一个律师了,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竟然也不明白这有关规定,也是比较奇葩了。

但是,中国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说,同样一个罪名,结果可能很不一样。

不是药神的陆勇,也是因为“代购”印度药而涉嫌销售假药罪。但是,陆勇没有在代购的药品上加价,患者的药钱是直接打给印度药厂掌控的银行卡,所以陆勇的商业行为并没有被坐实。

我还说过,如果生活中陆勇,如果像电影里一样,是一个药贩子,那他就会被坐实商业行为,检察院也不会撤回起诉。

对于翟一平来说,如果想走出困境,现在关键的问题不是争辩卖的是否是假药,而是要说明自己的行为没有给社会带来危害,恰恰相反,如果有其他患者能站出来说明,翟一平所代购的药物带来了很好的治疗效果,救了很多人的命,那翟一平也许可以获得某种程度的宽大处理。

不见得所有的法律都是合理的,也不会因为违反者是癌症患者就不予追究。

当然,癌症患者还是有一些特殊性的,至少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一节生姜


据媒体报道,现年46岁的翟一平,2014年罹患肝癌,从2016年开始帮QQ群里的病友从德国代购抗肝癌药,两年下来他成为病友群里的顶梁柱。一年前他干脆辞去了项目经理的工作,从代购药物中获得5%左右的报酬。上月底,他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

自从翟一平罹患肝癌后,就开始钻研相关的医学知识,常常在聚集了各地肝癌患者的QQ群里与病友交流,在这个过程中,翟一平留意到国外两个前沿药物PD-1利尤单抗注射液和E7080仑伐替尼。2017年,欧洲肿瘤内科学会和美国临床肿瘤学会公布E7080联合PD-1抗体的临床数据,疾病控制率逼近100%。自己治疗见效后,他经常把这两种药介绍给其他病人。由于PD-1需要全程冷链配送,患者自行购买无法保证温度,但翟一平销售的抗癌药,有冷链配送、有专门的德国渠道,价格只在德国原售价基础上加5%。但就是这5%的利润,使翟一平面临牢狱之灾。

为什么翟一平涉嫌违法?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构成要件,这意味着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真药也将被追究刑责。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即使你从发达国家(例如德国)购买按更高技术标准生产出来、疗效优异的真药,只因违反行政管理规范未经批准进口,即可直接认定为“假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生产、销售假药的,最低处罚标准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造成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罚还会增加。

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首先,要在法律层面上下功夫,将国外代购的真药定性为“假药”并入刑值得商榷。从发达国家(例如德国)进口按更高技术标准生产出来、疗效优异的真药,只因违反行政管理规范未经批准进口,即直接认定为“假药”,这种管理方式着实过于简单。导致的后果是,销售了未经批准进口的“真药”会触犯销售假药罪,要比生产销售过期疫苗只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重得多,明显不符合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

其次,希望国家能够加快药品的审批,去掉一些繁琐的手续。经临床研究证实无种族差异的,能够尽早的审批上市。让我国的患者能够早日用上最新的救命药。

最后,希望有关部门大力的扶持我国的制药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期待我国能够自主研发抗癌新药,惠及中国乃至全世界的癌症患者。


普外科曾医生


相信很多人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立马想到的是《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也是4年前陆勇案件的翻版。

肝癌患者翟一平从国外代购国内没有的抗癌药PD1回国,在原售价基础上加5%卖给了病友。姑且不论其加价是否合理,单就这一行为就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药物”不仅是医学名词,首先是一个法律术语。

那么什么是假药呢?我们看《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五条是怎样定义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所以,很明显,从“法理”上来讲,翟一平确实构成了销售假药罪。大多数老百姓之所以一边倒地支持翟一平,是完全站在“情理”的角度想问题。但抛开“情理”,只谈“法理”,他确实违法,而他的违法和陆勇案还不一样,陆勇的代购行为未收任何代购费,而翟一平收取了5%的代购费,这可能会影响法院在案件上的判决,不过这些就交给法院和检察院去处理吧。

还是那句话,于情可敬,于法该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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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聊基因


即使卖药者本人是肝癌患者,卖的药是给病友。药是没有经过国家药监局审批销售的,而且存在营利行为。他的行为是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这是常识。

关于这件事情,小超人有一点点自己的看法。

最近《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影响非常广泛,陈勇孤胆英雄的形象深入人心,癌症患者用药难的处境也得到空前的公众关注。世界有好药,国内用不上,真是一个忧伤的故事。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的空前发达,信息传达异常快速。临床上经常能碰到,对自己的疾病非常清楚的患者,甚至有的患者会查询专业期刊文章和最新进展,另临床医生都汗颜。但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具有共性更有个性,治疗必须个体化,用药也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盲目用药对患者绝不是好事。世间没有万能药,唯有新病、难病层出不穷。

我们可以希望药监局能够加快药物审核的速度更快,让广大患者受益。但是审核这个过程是不能忽略的,对药物的安全性需要特别谨慎。而且存在种族的差异,国外治疗有效的药,未必到了国内就十分安全和有效,这些都是需要评估和考量的。


个别人通过走私药品赚钱(程勇没赚钱),不管本身是不是患者,这种行为绝不可以被允许和推崇,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法律是准绳。


妇产科小超人


我们先来大致回顾一下翟一平的故事:在2014年罹患肝癌后,翟一平开始钻研相关的医学知识,并经常与其他病友进行交流交流。了解到其中一位病友在北上广各大医院医生手中均束手无策的时候,翟一平向他推荐了两个前沿药物PD-1利尤单抗注射液(PD-1)和仑伐替尼(Lenvatinib)。前者是肿瘤免疫治疗药物,后者是小分子靶向药。抱着“死马当活马医”试试看的心态,那位病友尝试了两药联合治疗,体内五个肿瘤中仅剩1个37.5px的肿瘤,其余全部坏死。证实了治疗方案有效后,翟一平开始从国外代购抗癌药,并从中加价5%卖给肝癌患者。即便经过加价,翟一平代购的药物也比其他途径包括药商的价格便宜不少,而且疗效明显。但是即便如此,即便翟一平做了一件救人的事情,也难逃他销售假药的罪名。

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下,在我国什么情况算是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属于假药。同时,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也是以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很显然,翟一平就是违反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这一条,从而被认定为销售假药。但是我们知道,他代购的药在国外已经被批准上市。2014年9月,PD-1/PD-L1抗体药物Keytruda获FDA批准上市,用于治疗不可切除或转移的黑色素瘤,是FDA批准的首个PD-1抑制剂。从此之后,PD-1/PD-L1抗体药物的肿瘤适应症不断扩大,在2017年9月获得了FDA用于肝癌和胃癌治疗的适应症。同年10月,美国FDA批准了Lenvatinib用于一线治疗肝细胞癌的申请。虽然在代购药物的时侯并没有用于肝癌治疗的适应症,但是也处在试验阶段。可以说那位病友当了一回“小白鼠”,而这次当“试验品”的结果,就是他所患的肝癌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因而才让他重燃希望之火,让他有了活下去的勇气。在2017年,欧洲肿瘤内科学会和美国临床肿瘤学会公布E7080联合PD-1抗体的临床数据,多种肿瘤的控制率均达到了90%以上,有些肿瘤甚至高达100%。对于无数肿瘤患者来说,这就像救命稻草一样,许多人拼了命的去抓住它,好让自己能够活下去。但由于没有获得批准,它被归为了“假药”……

我们痛恨假药!且不说销售假药,销售什么假货我们都应当坚决抵制!之前的三鹿假奶粉让许多小宝宝患上了肾结石,假酒让人失明。最近人神共愤的假疫苗,让多少人暴露在被疾病威胁的风险之中。这些祸国殃民的假货,都必须被严厉查处!制造、销售假药就更应当受到惩罚。但是,这件事又有它独特的地方,就是翟一平所销售的“假药”,并没有危害到病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反而在挽救无数癌症患者,让他们有药可用,让他们延长生命,让他们对生活又有了希望。所以,这种“假药”应不应当算作传统意义上坑人害人的“假药”,是值得商榷的。反之,如果断了药,这些癌症患者还可能面临肿瘤扩散甚至失去生命的风险。即便他加价销售,仍然比其它来源便宜许多,帮助癌症家庭减轻了经济负担,他也赚点“小钱”补贴家用,毕竟他也罹患癌症,经济压力也很大。因此,作为一名局外人,实在为他所惋惜,竟无语凝噎……

我希望更多有效的抗癌药加快在我国的上市进程,让更多癌症患者尽快用上这些药物,让他们能够继续活下去。我希望这些抗癌药物的价格尽量能够让人接受。不然,高高在上的价格,会让那些砸锅卖铁治疗癌症而变穷的家庭望而却步。我希望,我们的医疗保障机制完善一些,再完善一些,让我们的人民不会因病致穷、因病返穷。如此,幸甚!


许超医生


翟一平罪名是成立的

从网上获得的资料来看,肝癌患者翟一平的罪名是涉嫌销售假药。

(1)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他从国外代购的药物,并没有获得国内的销售批准,也就是没有批准文号,不管其有没有治疗效果,法律上都算假药。有证的,再假的药也是真药,比如最近出事的疫苗。

(2)他在原售价上加价了5%,这就是一种销售行为。不管他是否为代购付出了成本,是否真正有获利,销售假药这条罪名应该是逃脱不了的。

相比之下,“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一没有加价,二没有直接收取药款,所以最终罪名没有坐实,检察院撤诉。

如何判罚,要考验法官的智慧。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条款生搬硬套就失去了其意义。

让我们看看网上流传的2个小故事:

(1) 纽约贫民区的一个法庭进行了一桩面包偷窃案庭审。偷面包的是一位老太太,其偷面包的目的是喂养饿了几天的小孙子。老太太认罪,法官裁定10美元的罚款,然后起身脱下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并要求现场每个人放进50美分,他说:“这是为我们城市的冷漠所支付的罚金。”

(2)一位美国女子因为违规停车,在短时间内被开了5张罚单,在法庭上,她需要缴纳400美元的罚款。

然而女子失声痛哭,这不仅对她来说是一笔巨款,而且她还经历着一系列不幸的遭遇。儿子被杀,被停社保、失去住所……




法官将罚款降到50美元,但是这对女子来说,身上就仅剩5美元了。于是法官撤销了所有的罚款。



希望本案的最终判决,既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也能维护人民心中的正义。


郑医生百嗑


如何看待「肝癌患者帮人代购救命药被刑拘」?

这的确像极了4年前的陆勇案。

现在,翟一平案,既然舆论已经形成,案件下一步更有极大可能沿着陆勇案的轨迹进展——在检察院,以不起诉终结。

4年前的陆勇案,相关检察院已经开了很坏的恶例。

当然,案件的关键还在于事实认定上,这包括,销售的是不是假药,所谓代购是不是销售假药的行为。

是不是假药

翟一平的代理律师认为,是不是假药,不能一刀切,应该依据最终效果决定。

这个说法很可笑,作为律师发表此论则更荒唐。

因为,“假药”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医学概念。假药的认定是法律的事,无关乎是不是有效。

答主多次强调,现代社会,“药物”不仅是医学名词,首先是一个法律术语。

因为,药品,从研发、生产、流通、销售、使用都受到国家法律的多重监管和约束。


关于假药的认定,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依法,无论是4年前的陆勇案,还是今天的翟一平案,他们所代购和销售的药品都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按假药论处”之列,自然是假药。

涉及法律,而且有明确规定,身为律师,却声称不能一刀切,那需要几刀切?怎么切?由谁来操刀切?

由律师操刀吗?

是不是销售假药行为

既然涉及的是假药,代购并加价5%自然是销售假药行为。

其实,即使名义上不加价,也属于销售假药行为。

因为,你买来并不是自己用,而是卖给别的病人用。

如上所述,药品的使用也是受相关法律规范的,应该凭执业医师的处方,或指导下使用。

因此,无论是陆勇案,还是翟一平案,药物都不是他们自己使用,而是转卖给其他病人。即使,像陆勇案,检察机关把代购销售生硬地定义成“购买行为”,那么,购买之后呢?最终是要用在病人身上,那么,不认定销售行为,也必然是“非法行医”行为。

因此,陆勇案,当事检察院最终不起诉实质上是一种枉法裁定。

至于,翟一平案,销售假药情节更为清楚。即使是他自己都承认“然后顺便自己赚点小钱”。

刑与罚

都说,法不容情。

事实上,法律也是可以有“情”的。论处环节,常常体现得更明显,那就是只要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依“情”从重或从轻处罚。

有关销售假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之前的陆勇案,还是今天的翟一平案,如果要讲“情”完全可以在论处环节来讲。很显然,销售假药并不一定就属于刑事犯罪,即使行政处罚,也是有可操作的讲情的空间的。


挣脱枷锁的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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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非常轰动的电影《我不是药神》电影,就是真实的案例改编的,这次又是这种情况,所以说这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说明我国目前的现实。

所谓假药,官方的标准和民间标注是不同,甚至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

1、官方的标准更加严格,需要药物有效,原料合格,流程完全按标准,并且经过国家审批和允许销售等等。所以就会把未经国家授权同意的进口药物,视为假药。

2、而民间认为真药就一个标准有效。所以认为进口药物,有作用就不是假药。

这样就会出现这种药物有效,官方却说是假药的现象事情发生。

其实国家标准法律目的是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保证用药安全,而不是不让大家没药可用。

这些事情我们心中有数就行了,只要国外正规买的药物,欧美上市药物管理要比我国严格的多,所以不要质疑这样药物的有效性。

希望我国也能研制出好的药物,药物价格起码和国外的一样,这样我们也没有必要去国外买药了,那时国家愿意怎么规定都行。

我国目前的药物研发能力急需提高,现在我国仿制药品有的都做不好,更不要说原研药品了。

这种情况下不能怪民间外购药物,如果走官方渠道不是没有,就是价位太高,老百姓更笨用不起,除非家里有矿。

目前,这个问题是我们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但不是短期内能改变的,所以如果家里有这样的患者能省点就省点,命是自己的,钱也是自己的。

所以我支持有渠道的人外购药物,谁来到这个世界上都不容易,谁也不想早早的就离开这个多彩的世界,等一切都好起来,很多病人早已经没了。所以国家还是要关注重视老百姓的看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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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的小大夫


肝癌患者帮人代购救命药被刑拘,这个案例其实与前段时间一部火爆的电影《我不是药神》里面讲的故事,一模一样,都是讲给人代购药品的故事。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去境外帮人代购药品是违法行为,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和批准,进口药品的销售,无论是药品的品种、种类,还是销售药品的主体,均受到严格的监管。因此,无论是电影《我不是药神》里帮人代购印度抗肿瘤药,还是肝癌患者境外帮人代购救命药,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这,其实深刻透视出法律的正义与伦理道德人之常情之间的矛盾,一种情与法的矛盾。

于法,境外代购药品,不管你是救命药,还是抗肿瘤药,不管你加价不加价,都是一种违法行为;与情,对于等药救命的患者而言,药就是命,有药就能活,没药就得死,这就是现实的残酷!就像电影里描述的那样,当警察抓住了购买印度仿制药的患者,那位普通的老婆婆对警察说:“谁家能不遇上个病人啊,你能保证你一辈子不生病吗?你们把他(药贩子)抓走了,我们都得等死,我不想死,我想活。”是啊,他们想法很简单,就是想活着,老婆婆的话,听者,无不为之动容,为之伤感,为之落泪。

但是,我个人认为,处罚药品代购者,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无论是谁,只要他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既是法律的权威,也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体现。这个世界上有太多合理不合法、合情不合法的事情,如果人人都是以“人之常情”来替代法律,那么,这还是一个法治社会吗?这个社会还不乱套了吗?

一个完整的文明社会,需要高尚的纲常和伦理秩序,也需要完备的法制,道德伦理常纲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石,法律是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保障,同样,如果没有伦理秩序、道德规范和纲常礼教作为无形的道义准则,哪怕再完备的法制,也注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律法制与道德纲常,二者,缺一不可。

因此,我们在关注“代购药事件”法律的公正性以外,我们同样要讨论,人道主义,人之常情,我们应该关注那些因病至贫、因病返贫的困难家庭,那些等待药物救命的患者。最近,国家降低了某些抗肿瘤药的关税,减轻了部分患者的负担;社会上也出现了“将抗肿瘤药纳入医保范围”呼声,这,就是社会的进步,这,就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我们应该相信,人类的智慧,一定会想出妥善合理的解决办法,给这些靠“境外代购药救命”的人群,带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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