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拒執罪自訴大有可為 震懾“老賴”急還錢——藤縣首例自訴拒執罪案件達成執行和解

拒執罪自訴大有可為 震懾“老賴”急還錢——藤縣首例自訴拒執罪案件達成執行和解


8月13日,藤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石忠貴擔任審判長對藤縣首例自訴拒執罪作出准許自訴人黃某某撤訴的裁定。自訴人黃某某與被告人李某昌達成執行和解,被告李某昌一次性還本付息56萬元。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以來,藤縣法院依據司法解釋精神,通過“拒執罪”威懾,圓滿執結的一起執行典型案例。

拒執罪自訴大有可為 震懾“老賴”急還錢——藤縣首例自訴拒執罪案件達成執行和解

  • 案情回顧

自訴人黃某某與被告人李某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藤縣人民法院調解,雙方於2016年6月2日達成調解協議:1、李某昌於2016年6月30日前償還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12月17日期間的利息22000元給黃某某;2、李某昌欠黃某某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17日的利息96000元及借款本金400000元,李某昌應在2016年8月31日前償還利息8000元,在2016年10月31日前償還利息8000元,在2016年12月18日前償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80000元給黃某某;3、李某昌應在2017年 6月18日前還清餘下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為基數,從2016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計至還清之日止)給黃某某;4、受理費7300元(原告已預交),調解結案,減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黃某某自願負擔2000元,被告李某昌自願負擔1650元。法院就該協議製作了(2016)桂0422民初882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已於2016年6月2日生效。但被告人李某昌拒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不如實報告財產情況,在財產變動的情況下沒有按照報告財產令的要求報告財產變動情況,故意將財產轉移登記到他人名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拒執罪自訴大有可為 震懾“老賴”急還錢——藤縣首例自訴拒執罪案件達成執行和解

2018年7月13日,自訴人黃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由提起控訴,藤縣人民法院於同日立案。訴訟期間,被告人李某昌為了免於刑事追究,多次主動與自訴人黃某某協商,最後雙方在本案開庭前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自訴人自願申請撤回該刑事自訴。8月13日,該院作出准許自訴人黃某某撤訴裁定,順利執結了這起執行案件。

  • 法律意義

被告人李某昌作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在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後,沒有如實報告財產情況,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財產變動的情況下沒有按照報告財產令的要求報告財產變動情況,故意將財產轉移登記到他人名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符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法院依法受理申請執行人的刑事自訴,有效震懾了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老賴”,提高了執行案件終本結案率,維護了法律尊嚴和申請執行人的利益。

  • 法官說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權威在於執行,法律的生命力也在於執行。有些案件遲遲得不到執行,不僅損害群眾利益,法院自身的形象也難免深受其累。”藤縣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石忠貴說到,並表示今後將運用好打擊

“拒執罪”這把“利劍”,盡力提高案件標的到位率,提升案件實際執結率,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 善意提醒:申請執行人可以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自訴的情況:

一、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三、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後又決定立案的,對於申請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

此後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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