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0 退市規則細化 涉“五個安全”領域重大違法可強制退市

7月27日,證監會對2014年《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進行修改,自7月27日起施行。新規顯示,證監會將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五個安全")等的重大違法行為,新增為強制退市的指標之一,對重大違法經營的公司將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

涉五個安全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交易所表態嚴把執行關

證監會表示,根據《證券法》規定和實踐需要,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確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二是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三是落實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相關責任,強調其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的要求。

新規發佈後,7月29日晚間,深交所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佈文章稱,《退市新規》拓展了退市制度的作用範疇,實現了對重大違法行為退市的全覆蓋、無死角,充分體現了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理念和決心,對於進一步健全市場基礎功能,增強市場主體活力,提高投資者信心,培育理性價值投資文化,形成優勝劣汰、有序進退的市場生態,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下一步,深交所將堅決貫徹落實《證券法》和《退市新規》等相關規定,切實擔負起一線監管法定職責,堅定不移地履行退市主體責任,嚴把退市制度執行關,特別是對於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群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重大違法公司,堅決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不姑息,零容忍,淨化市場環境,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國外市場無先例 退市規則不斷細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五個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納入強制退市的標準,這在國外成熟證券市場並無先例。

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馮果稱,境外主要是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採用由交易所制定退市標準、重點針對財務造假和流動性不足等啟動退市。但中國市場體制與之有較大不同。

“國外並沒有因為危害公眾安全而退市的相關條款設置。這主要是因為歐美市場較為成熟,投資者構成以機構為主,沒有漲停板制度,而且還存在渾水等做空機構。如果上市公司出現重大違法,會遭遇投資者用腳投票,股價暴跌,最終將因為不符合交易指標而被退市。這是一種市場化的退市路徑。根據我們此前的統計,歐美市場這一類型的退市佔比很高。”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教授董登新稱,就實際情況來看,A股依然以散戶為主,且投資者的投機心理很重。這造成部分垃圾股和重大違法個股,有時甚至因估值低或重新上市預期而遭到散戶爆炒。

與之相呼應的是,早在2014年退市改革中就有規定,若上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即被強制退市。這也是市場俗稱的針對垃圾股而設置的“一元退市法則”。但截至目前,A股並沒有出現一起因該指標而被強制退市的案例。

“退不退市,不僅官方說了算,投資者自己也要說了算。”董登新稱,制度改革最終希望推動的是,監管層執行強制退市和市場化退市相結合。對於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公司,監管層加強監管力度,同時市場和投資者也要加強判斷,以股價來淘汰垃圾股和重大違法公司。

在沒有先例的規則領域,中國證監會將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的重大違法行為,新增為強制退市的指標之一。

這讓市場將近期深陷“疫苗事件”的ST長生(002680.SZ)對號入座,認為兩者存在因果關聯。據《第一財經日報》,多位業內人士對此並不以為然,他們認為,即使沒有“疫苗事件”,監管層在退市制度上也會有這樣的安排。

瞭解政策出臺過程的人士稱,證監會出臺一項政策往往都需要深入研究論證,很難在短時間迅速完成;但此次修改將“公眾健康安全”等觸發因素納入,確實也是考慮了近期出現的一系列突發事件。

梳理此次政策的出臺,既是“量體裁衣”,又與新一輪退市改革一脈相承。

2014年以來,退市制度改革經歷了明確體系、細化規則兩個階段。2014年,監管層明確了兩大制度創新,即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和實施強制退市制度。其中,強制退市被細化為兩種類型:因不符合交易類、財務類等指標而被強制退市,以及因重大違法而被強制退市。在“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規定中,具體又包括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兩種類型。

今年開始,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啟動。在原有的指標體系上,退市規則還在不斷被細化。

就在今年3月,證監會宣佈修改2014年發佈的退市意見,將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決策權下放給交易所。緊隨其後,滬深交易所發佈了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對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具體情形規定得更細。在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披違法之外,還把重組上市、年報披露和日常信披中的重大違法情形,甚至為了規避連續虧損而在定期財報中弄虛作假的重大違法行為,都納入了強制退市指標中。27日,證監會又宣佈將涉及五大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納入強制退市的範圍。

今年已有5家上市公司退市 退市類型更加多樣

今年以來,已有5家上市公司確定退市,確定退市的上市公司數量較往年大幅增加。*ST吉恩、*ST昆機因業績連續多年虧損甚至資不抵債被退市;*ST烯碳即將成為首隻因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觸發終止上市的股票;金亞科技成為A股欺詐發行強制退市第二例;雅百特則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面臨退市。

截至目前,在A股市場上完成退市的股票共約108只,原因大致為連續虧損、吸收合併、轉板以及違法等。其中,因連續4年虧損被退市的公司數量最多,共約49只;其次為吸收合併退市的股票約36只。此外,有4家公司則由於連續3年虧損退市。

2001年水仙電器、廣東金曼兩家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交易,成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2015年,*ST二重申請終止上市,成為首家主動退市公司;2016年,*ST博元成為A股首家因重大信披違法行為被強制退市公司;2017年欣泰電氣因欺詐發行被退市,*ST新都因財務指標不合格未能通過交易所恢復上市審核,被終止上市。

不過,在北京理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副教授張永冀看來,自2001年退市制度建立17年來,滬深交易所年均退市率依舊不足0.35%,主動退市更是少之又少,遠不能保障A股進出平衡。反觀國外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為6%,約50%是主動退市;納斯達克年均退市率8%,主動退市率佔近2/3,A股市場則大多是被動退市,極少有主動退市的情況。

“今年以來,A股退市狀況有了新氣象,不僅數量上有所增多,類型上更是多元化。”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表示,今年以來,退市類型除了存在業績連續多年虧損甚至資不抵債的常規情況,也有因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退市的公司,更出現了因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觸發終止上市的公司。

退市规则细化 涉“五个安全”领域重大违法可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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