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以上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
2、治安管理處罰有哪幾種?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單個違法行為大多數在1000元以下,少數在3000元以下);
(三)行政拘留(單個行為15日以下,多個合併不超過20日);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典當行、旅館業、印章業、印刷業、爆破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3、你在治安管理處罰中享有哪些權利?
當事人在治安管理處罰中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⑴獲得告知的權利。
處罰你的時候要告知你事實和依據。
⑵陳述權。
對公安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你有陳述的權利。
⑶申辯權。
你有進行反駁和辯論的權利。
⑷拒絕不當罰款權。
公安機關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符合當場處罰的規定,並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罰款收據,對不出具這種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交納罰交納。
⑸請求聽證權。
公安機關作出特定治安管理處罰的,被處罰人有權申請舉行聽證,主要是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⑹申請回避權。
被處罰人有申請具有法定迴避情形的人員迴避的權利。
⑺委託代理權。
在參加聽證、申請複議、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過程,可以自己參加聽證、複議和訴訟,也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
⑻申請複議權。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有權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請求變更或者撤銷違法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知道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複議,複議機關受理的,60日內處理,最多不超過90日。
⑼提起訴訟權。
不服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申請複議後,接到複議決定或者逾期不處理的,15日內起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變更或撤銷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⑽請求賠償權。
公安機關違法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治安管理處罰,而使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被處罰人有權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規定,請求公安機關給予損害賠償。
法治社會離不開法治農村,歡迎關注!下一篇將具體說明跟我們密切相關的治安處罰,簡單來說就是,什麼樣的行為罰多少錢、關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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