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每日說法:債主和欠款人達成執行和解,保證人還需要擔責?

每日說法:債主和欠款人達成執行和解,保證人還需要擔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一般來說,很多人會認為一起案件進入到了執行環節便基本塵埃落定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執行程序在民事訴訟中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程序,在這個程序中一樣會發生很多複雜的情況。

案例說明

小鄧與老覃是多年的好友,因資金困難小鄧向老覃借款50萬,也約定了利息和還款期,康師傅為保證人。後還款期限屆滿,小鄧卻一直拖延還款,老覃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將小鄧和保證人康師傅告上法庭。最終法院支持了老覃的訴求,判決小鄧和康師傅償還欠款55萬元。本案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時,小鄧與老覃協商,為繼續保持友誼,於是雙方在法院主持下籤訂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分期還款,保證人康師傅未參與和解協議的簽訂。康師傅感到非常困惑,不知道自己是否還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鑫湧大律師提示

1,案件的判決一旦生效,那麼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便已經確定。以本案為例,法院生效判決已經確定由小鄧和康師傅承擔還款責任。強制執行程序的被執行人確定為小鄧和康師傅。

2,執行和解協議是各方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處分,如果沒有其他法定無效事由,則應被認定有效。以本案為例,小鄧和康師傅已經達成和解並且主動排除了保證人康師傅的義務,該協議是有效的。

保證人一定不承擔責任嗎?答案是否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款: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以本案為例,若執行和解協議能夠被充分履行,那麼保證人康師傅是不需要承擔被執行的後果的;但如果小鄧沒有履行和解協議,那麼老覃有權利申請恢復原來的強制執行程序,康師傅仍然要承擔還款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