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擅闖他人公司被阻,拾荒老人摔倒致十級傷殘

擅闖他人公司被阻,拾荒老人摔倒致十級傷殘

拾荒老人不聽門衛勸阻,擅自進入他人公司固然不對,但門衛管理方式簡單粗暴,間接導致老人摔倒也不應該。近日,常州市中院對這起健康權糾紛作出終審判決:門衛所在單位承擔30%的責任,賠償老人2萬元。

70多歲的老劉原籍蘇北,因女兒嫁到溧陽,她便投靠女兒家生活。文化程度不高的她,平時靠收廢品來補貼家用。

2016年5月30日下午5點左右,老劉未經我市一家度假公司允許,就到該公司西邊門衛伸縮門內的垃圾桶裡撿廢紙箱和塑料瓶,被該公司門衛張某制止後,老劉仍然要拿走廢紙箱和塑料瓶,再度遭到張某阻攔後才離開。當天晚上7點多,老劉又來到該度假公司西門,見大門伸縮門未關,便進入大門,從垃圾桶內撿紙板箱和塑料瓶,被張某發現並制止後,老劉仍然拿了兩袋垃圾離開。這時,張某從門衛裡面追出來,追了50多米趕上了老劉。見老劉仍然不肯交出撿的垃圾,張某便上去拿,爭搶中致老劉摔倒受傷。隨後,經他人報警,由轄區派出所接警處理。

老劉受傷當天晚上即到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右股骨粗隆骨折、L1壓縮性骨折,住院10天,花去醫療費3萬多元。後經無錫中誠司法鑑定所鑑定,老劉的損傷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90天、營養期90天。

撿垃圾撿出一場禍事

身體受苦不說

經濟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

2017年底

老劉訴至一審法院,請求依法處理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老劉與度假公司的責任應為“七三開”。

法官的理由是:

老劉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但是其不聽從度假公司勸阻,多次到該公司內撿拾垃圾,該行為存在不當,其應對自己逃避公司門衛管理導致摔傷的行為後果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度假公司也應加強平時的內部管理,門衛的大門在沒有車輛進出的情況下應及時關閉,敞開的大門也會引起拾荒者的誤解;再者,即使有拾荒者未經允許拾撿了公司的廢品,也應通過合理、合法、妥當的途徑解決,做好說服、教育工作,而不應在明知老劉已經是一位年過古稀的婦女的情況下,還強行追上去,與老劉爭奪廢品,致其摔倒受傷,因此,門衛張某對老劉所受之傷及產生的相關損失應負次要責任。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的侵權責任。張某是度假公司的門衛,其和老劉的相關紛爭應屬履行職務行為,張某在本案中應負的相關責任應由度假公司承擔。法院據此認定,度假公司承擔30%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老劉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萬元。

2018年3月,度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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