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清朝内地十八省,陕甘、苏皖、两湖本一家

清朝建立后,其在东北、乌里雅苏台(外蒙古)、新疆设将军辖区,在西藏、青海设办事大臣,但其在内地仍基本承袭明制,保留承宣布政使司,但将承宣布政使司辖区改称省或行省,并在各布政使司之上设巡抚、总督,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

清朝内地十八省,陕甘、苏皖、两湖本一家

明朝时期,全国分为两京十三布政使司,清朝建立后,改北直隶为直隶,南直隶为江南省,共十五行省,分别为直隶、山西、山东、江南、河南、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湖广、陕西、四川、贵州、云南等十五省。康熙初年,因其制过大,湖广省分置为湖北、湖南两省,江南省分置为江苏、安徽两省,陕西省分置为陕西、甘肃两省,形成汉地十八省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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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广行省地域广大,清初清政府仅仅控制了湖北地区,其与南明政权在湖南长时间处于相持阶段,到公元1664年(康熙三年),清政府基本控制了整个湖广行省,但湖南地区局势仍旧非常混乱。湖广行省地域太大,影响了清政府对整个区域的控制,为了加强统治,清政府以洞庭湖为界,将湖广省分为湖南、湖北两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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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省明朝时期为南直隶,1645年(顺治二年)改称江南省,是清朝时期我国最发达的省份,经济繁荣,文化昌盛,“其制过大”。公元1661年(顺治十八年),江南省设江南左布政使司及江南右布政使司,至1667年(康熙六年),改江南右布政使司为江苏布政使司,江南左布政使司为安徽布政使司,江南省分置为江苏、安徽两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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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行省位于西北地区,明末为李自成根据地,而且民族众多、地域广大,辖今陕西、甘肃、宁夏及新疆、青海、内蒙古各一部。为加强统治,防止“其制过大”,公元1664年(康熙三年)设陕西左、右布政使司,康熙六年,改陕西左布政使司为陕西布政使司,陕西右布政使司为巩昌布政使司(康熙四年改称甘肃布政使司),陕西省分置为陕西、甘肃两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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