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關於離婚後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黃毅清可能理解錯了 黃奕前


黃奕前夫黃毅清發微博稱:

“黃奕再婚懷孕了。因為法律規定雙方離婚,一方如果再婚或有孩子的話,未婚的一方享有孩子監護優先權。她怕因為自己再婚懷孕孩子被我接走,特地中途中斷孩子好端端剛習慣的幼兒園環境,大老遠強行把孩子搬去北京,就為了不讓孩子見爸爸。”

就黃毅清的言語表達出來的意思是,黃奕再婚且懷孕了,監護權就可能會變動,孩子就要和他生活,但黃毅清錯了,監護權作為身份權不會因為離婚而消失,撫養孩子的一方也沒有權利取消沒有撫養孩子一方的監護權,也更沒有所謂監護優先權。作為黃毅清整條微博所表達的意思顯示,他對於黃奕再婚導致的結果,就是黃奕再婚且懷孕後孩子將跟他生活,即孩子會由他撫養一事信心滿滿。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第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第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第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第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還要說明的是,離婚後,孩子隨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探望的權利,對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另一方長期不允許您探望孩子,剝奪您的探望權,嚴重危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這同樣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總之,當雙方或者是子女的某些情況與離婚判決時的情況發生了足以影響孩子的利益要求時,可以變更撫養權。

饒金祥律師 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
福州市鼓樓區
2018年1月20日/<font>

關於離婚後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黃毅清可能理解錯了 黃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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