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貴州餘慶:一男子為討債謊稱被盜 意圖陷害他人被判刑

貴州餘慶:一男子為討債謊稱被盜 意圖陷害他人被判刑

發生債務糾紛,債權人本該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卻在催還借款無果後編造犯罪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妄圖藉助國家公權力致使他人遭受刑事打擊,以滿足自己的私利,最終觸犯國家刑律。

貴州餘慶:一男子為討債謊稱被盜 意圖陷害他人被判刑

近日,貴州餘慶縣法院審結一起誣告陷害他人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17年4月24日14時,被告人況某到餘慶縣公安局子營街道派出所報案,稱謝某於當日凌晨在其家中盜走現金35 000元。公安機關當即勘查了現場,並詢問了況某及相關證人。4月28日,餘慶縣公安局對況某現金被盜案立案偵查,5月4日對謝某網上追逃。同年11月27日,謝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被刑事拘留。在公安機關進一步的調查核實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被告人況某與謝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糾紛,因謝某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況某在多次索要還款未果的情況下,遂捏造謝某盜竊其現金的犯罪事實,向公安機關報案,意圖通過公安機關找到謝某並以此給謝某施壓,迫使謝某償還其借款。公安機關查明謝某沒有盜竊的事實後於次日將其釋放。被告人況某在公安機關通知到案後,在本案立案前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況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構成誣告陷害罪。鑑於被告人況某具有自首情節,決定對其從輕處罰,遂做出上述判決。(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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