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9 关注|春节期间在赣县区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要受处罚!一起来看看区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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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赣县区城区

范围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消除火灾隐患,根据《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正月底,赣县区主城区含赣州高新区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乡镇要根据实际实行分时分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燃放。

三、烟花爆竹的燃放应当坚持移风易俗、绿色环保、安全文明的原则。不得采用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采取洒水、清扫等降尘措施,降低对环境卫生的影响。

四、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当事人,由公安、城管、环保、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法定责任。

六、公安、安监、城管、环保、市场和质量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宾馆酒店、物业要配合做好相关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举报电话:110(公安)、0797-4440076(环保)、0797-4449659(城管)。

特此通告。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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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刘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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