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公職律師,當好依法行政的參謀和助手

政府的“紅頭文件”是不是合法、規範?

“民告官”案件中,

政府部門如何更好地出庭應訴?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風險如何預防和減少,

實現政務活動的高效運轉?

……

如今,人民群眾對法治的要求越來越高,法治政府建設的任務更加凸顯。面臨越來越多的法律事務,該怎麼做呢?

客觀上需要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內部建立一支專門化律師隊伍,當好依法行政的法律參謀和法律助手,促進政府部門依法辦事。

公職律師的作用可以發揮在前端,讓行政行為更規範

一項行政行為是否恰當,直接關係相對人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資本市場也是法治市場。證券期貨監管工作,無論是准入性質的行政許可,監督性質的日常監管、稽查執法工作,還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都需要理解、適用法律,離不開法治方法與手段。”中國證監會法律部副主任、公職律師劉輔華介紹。

如何確保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合規?證監會機關各業務部門和派出機構重視發揮公職律師的作用,建立了以公職律師為主的法律內部審核制度,以解決日常監管和稽查執法中遇到的各類法律問題。

內部先把一道關,更有利於依法作出決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樣建立了內部合法性審查制度,新修訂了本委規章、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指南,要求起草司局在將規章、規範性文件送法規司進行合法性審查之前,本司局的公職律師應當協助對文件的合法性進行預審查。

“公職律師從事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起草以及合法性審查工作,從內容合法、程序正當等方面進行審核把關,有助於提高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設的質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規司綜合處處長、公職律師何瑞琦認為,公職律師的作用可以發揮在前端,通過提出相關法律意見和建議,讓行政行為、行政決策更加規範。

“公職律師既是政府工作人員又是律師,特別是各業務司局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工作人員在取得公職律師的身份後,可以將其業務專長和法律專長結合起來,在服務政府作出重大決策方面,能夠發揮獨特優勢。”何瑞琦認為。

公職律師,當好依法行政的參謀和助手

提出更具針對性的法律意見建議

當下,社會公眾對於“民告官”案件,尤其是政府單位是否出庭應訴非常關注。公職律師享有代理、閱卷、調查取證、發問等權利保障,能夠更好地適應“民告官”越來越多的情況,更好地辦理行政訴訟案件。

隨著公職律師的發展壯大,證監會逐步建立了獨立應訴制度,不再聘請外部律師參與應訴工作,對於以證監會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主要依靠證監會公職律師出庭應訴。“公職律師參與行政訴訟的優勢在於其身份的雙重性,往往直接參與作出行政行為的具體工作,相比於社會律師,對於案件背景更為熟悉、瞭解。而且,經過長期實踐積累,也逐漸有了豐富的應訴經驗和應訴技巧。”證監會法律部工作人員蔣海瑞介紹,以行政處罰為例,從立案、調查、處罰都是相關業務部門在做,由業務司局的公職律師參與訴訟更有優勢。

“由於政府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複雜性,加之社會律師執業範圍的多樣性、接受委託的臨時性,決定了社會律師為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既有其獨特優勢,也有一定侷限。”

司法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公職律師作為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熟悉政策法規和本單位實際情況,能結合本職工作提出更具針對性的法律意見建議,有效防範法律風險,促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2016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要求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相應建立公職律師制度。

“我委公職律師隊伍組建一年多來,我們積極探索如何充分調動和發揮公職律師的作用。在全委依法行政考核、行政複議案卷評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以及在一些疑難法律問題的論證研討中,都請公職律師參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何瑞琦介紹,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為例,相較於外部專家和律師,公職律師更熟悉本單位職能和行政執法實踐,在查閱案卷過程中可以較為準確、快速地對具體執法事項是否合法規範作出評判。

“目前雖然這支隊伍人數不多,但是公職律師穿插在各個司局,通過參與到全委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工作過程中,對提升各業務司局依法行政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何瑞琦說。

公職律師,當好依法行政的參謀和助手

提高公職律師履職水平

記者瞭解到,目前我國公職律師隊伍已初具規模:超過8000家黨政機關、人民團體設立了公職律師,公職律師總數達到2.4萬餘人

“公職律師不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不參與市場競爭,與社會律師能夠實現功能互補、協同共榮。”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工作人員劉博卿向記者介紹,發展公職律師隊伍,能夠完善律師隊伍結構,更好滿足日益多樣化、多層次、多領域的法律服務需求。

當前,儘管公職律師制度已經全面建立,但在工作推進中仍然面臨一些問題和困難。一方面,隊伍規模有待擴大。總的來看,目前開展公職律師工作的單位仍然是少數,公職律師人數仍然不多,與中央提出的目標要求還有一定差距。

另一方面,公職律師參與所在單位法律事務工作主要停留在較淺層面,公職律師作用還有待進一步發揮,突出表現在“兩多兩少”:公職律師參與行政訴訟、複議、政府信息公開等具體法律事務多,為重大決策、重大事項提供的法律意見少;對公職律師履行崗位職責提出的要求多,對不按規定聽取公職律師法律意見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的少。

此外,針對公職律師的體制機制也有待完善。《律師法》等法律法規只對社會律師作了規定,沒有對公職律師作出規定,公職律師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尚無明確法律依據。

同時,公職律師申請程序、管理體制、工作流程、年度考核、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經費支持、配套保障等方面也未形成統一規範的制度體系。“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法制工作機構三者的相應職責及互動關係如何,需要進一步探索。”何瑞琦說。

“下一步,司法部將準確把握公職律師崗位需求,舉辦有針對性的業務培訓,提高公職律師法律實務操作能力和履職水平。”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司長周院生表示,建議推動修改律師法,以法律形式明確公職律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健全配套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制定出臺《公職律師管理辦法》,依法保障執業權利,強化監督管理,更好發揮公職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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