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如果一個律師事務所同時受理同一案子的兩方咋辦?不會自己先打起來吧?

萬木春18


我是法眼掃描,執業28年的資深律師,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打官司請律師這基本上已經成了共識了吧,那如果原告的律師和被告的律師來自同一個所,是不是特別彆扭呢?

開庭的時候,法官要求原告介紹出庭人員身份,結果原告律師說是某所律師,被告律師也說是某所律師,是不是感覺奇怪呀?

要知道,當事人簽訂的代理協議是與律所簽訂的,而不是與律師簽訂的

當事人請律師肯定要與律所簽訂一份《委託代理協議》,說清楚是什麼案件,代理的是一審?還是二審?是一般代理,還是風險代理?律師費多少,如何支付。當然了,協議中必須明確出庭律師是誰,這個律師肯定是當事人指定的,但協議中這個律師是律所委派的。

你想想,你與律所簽訂協議要告被告,結果被告也和律所簽訂協議,要抗辯原告。這不是典型的一手託兩家嗎?

相當於律所收了原告的錢、被告的錢,委派自己的律師,也可以說委派自己的員工左右互博?是不是感覺有點滑稽呢?

司法部關於此種情況,有啥規定呢?

《律師法》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
(一)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在該縣區域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且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員為一方當事人,本所其他律師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最高法對此什麼態度呢?

最高法在(2016)最高法民申3404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律師法》第三十九條僅規定了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而並未就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師不得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規定。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五十條第(五)項雖然規定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但該文件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性規範,而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楊某主張雙方代理律師由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師擔任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原審法院剝奪了當事人辯論權利的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說白了,最高法院認為同一家律所的不同律師擔任原被告的律師是可以的。

律所和律師作為全國律協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應遵守律協的規定

我們都知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律所和律師都必須加入全國律協!既然作為全國律協的會員,肯定認可全國律協的章程,願意遵守律協的規定。

律所在接受當事人委託的時候,應進行衝突審查,如果委託本所律師狀告本所的常年法律顧問單位,或者本所已經接受了原告的委託,就不應該接受被告方的委託,哪怕被告方給的律師再高也不行。

同一家律所不同律師擔任原被告的代理律師,已經違背了律師的職業道德,不應該為了攬業務而讓當事人覺著律所在演雙簧,這樣會損害律師行業的聲譽!


法眼掃描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如果一個律師事務所同時受理同一個案子的兩方咋辦?不會自己先打起來吧?

在現實中一般這種情形不可能出現。首先律師事務所受理案件都是要統一登記的,還要經過律所相關人員的審批,其中審批的一個重要事項就是利益衝突審查。如果律師事務所發現,律所裡的兩位律師,分別代理的原、被告雙方的這種情形,一般而言是審批不通過的,要解除一方委託才行。



什麼是律師事務所利益衝突審查制度?

利益衝突審查是指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委託事項與本所其他委託事項的委託人之間有利益上的衝突,繼續代理會直接影響到相關委託人的利益。該制度是為了規範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律師職業行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同時樹立律師良好職業形象。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職業行為規範》對利益衝突審查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其中第49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利益衝突審查制度。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託之前,應當進行利益衝突審查,並作出是否接受委託決定。



哪些情形屬於利益衝突?

一般有下列情形,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者維持委託關係:

(一)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代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案,或者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二)律師辦理訴訟或者非訴訟業務,其近親屬是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經親自處理或者審理過某一事項或者案件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審判人員,檢查人員,仲裁員成為律師後,又辦理該事項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在該區縣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且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者工作人員為一方當事人,本所其他律師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六)在非訴訟業務中,除各方當事人共同委託外,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時擔任彼此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七)在委託關係終止後,同一律師事務所或者同一律師在同一案件後續審理或者處理中,又接受對方當事人委託的;

因此從上述對於利益衝突問題的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行業規範,均對利益衝突有嚴格的規定。如果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代理案件中發現有上述情形,應當如實告知委託人利益衝突的事實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

總結

通常而言,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兩個律師擔任了案件雙方的代理人,這種情形出現的概率比較小。即使出現了,律師也不會互相打起來。因為律師是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沒有互相打起來的可能性。

以上內容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點關注唄。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首先,問出這個問題的一般對是律師利益衝突的相關制度不瞭解。所謂利益衝突是指本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委託事項與本所其他委託事項的委託人之間有利益上的衝突,繼續代理會直接影響到相關委託人的利益的情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以及《律師執業利益衝突審查制度》都對利益衝突做了大量而且具體的規定。


簡單的說,就是律師在承辦訴訟代理、仲裁代理、非訴訟代理、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以及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師從事的其他法律業務時。應當恪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避免因利益衝突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害。在接受委託之前,本所對律師承辦的法律事務進行利益衝突審查。只有在委託人之間沒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建立委託代理關係。


在訴訟類業務中,代理訴訟雙方當事人絕對不允許的,在非訴類業務中,律師也應該向客戶明示代理存在利益衝突,只有客戶出具書面的《豁免函》經過嚴格審查後才有可能繼續代理。所以像問題中所述的自己先打起來,真的是想多了。。。


進階中的法律民工


這種情況一般都不可能發生。

根據“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的第28條規定: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偏遠地區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除外。

同時,根據司法部111號令”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33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衝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託人有利益衝突的業務。


而且在“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50條中,也有相關的規定限制。

現實中,如果真有這種業務,律所會推薦給其他關係好的律師或者律所。

因為,判決書上都會標明辯護人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字,想搞假都麻煩。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理論上,不允許同一律師事務所代理雙方當事人。律師事務所也有相應的利益衝突審查措施。實踐中,仍然有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的情況,雖然很少見就是了。原被告都委託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的情況下,律師事務所要講情況給雙方當事人講明白。如果雙方仍然決定請該所的律師,就要簽署書面的同意書。這時,律師事務所可以代理雙方當事人。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律師事務所只能代理先委託的當事人,後委託的要解除代理關係並退錢。當然,任何情況下,同一律師都不能同時代理同一案件的雙方。人們調侃的,吃了原告吃被告其實是不可能的。


重慶律師陳安定


這叫“一手託兩家”,是為相關法律法規所禁止的。

如果代理律師將律師事務所一手託兩家的狀態清楚地告知當事人、且當事人願意繼續委託原律師代理的,不在禁止之列。


不糊塗時塗糊不


律師事務所首先要利益區分,再考慮要不要接案件。如果一方委託了本律師事務所,那麼另一方來委託的話是不可以接受的。律師管理辦法有規定的,不能同時接受一案件的原告和被告的同時委託。


東莞宋義恆律師


同一個律所的律師不能代理同一個案件中的原被告,一個是律師法中有規定,實際中,律師接案需要所裡登記,防止利益衝突


紹興律師


同一個律師所不準接原告與被告為同一個案件代理人


信法98


現行律師法沒有禁止同一個律師事務所律師分別代理同一個案件的原被告方。司法判決也持這個觀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