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如何看待孫楊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禁賽八年?

褚逸飛


國際上,沒有一塊兒泳池是乾淨的。這是一個公開的秘密。

或許孫楊有瑕疵。但國際上那些對手,一定不是完美無缺。

這件事上,我挺孫楊![強]

明顯是有些勢力,操控規則,有針對性的搞垮孫楊。如果孫楊是美國人,估計這都不是事兒。

遺憾的是,國內有些人,總是妄自菲薄,總是相信別人的規則是對的,以此顯示與眾不同,譁眾取寵。[弱]



花城第公寓進士第客棧


律師觀點:從裁決書以及孫楊針對裁決書披露的證據、孫楊團隊律師關於案件披露的細節來看,本次仲裁併沒有太大的問題,雖然孫楊仍可以通過上訴到瑞士最高法院改變仲裁結果,但是希望不大,大概率是維持。


本案與愛國主義無關

本案被一些媒體從愛國主義的角度出發,認為孫楊是我國的奧運冠軍,游泳領軍人物!所謂的“西方世界”對孫楊出於嫉妒心理而進行的刻意“陷害”,為的就是達到讓孫楊無法參加2020年東京奧運會。呼籲大家要聲援孫楊,抵制裁決,揭發陰謀!

愛國主義不是不能講,但是不能沒有原則,不分場合的講。

在講愛國主義之前,首先得分析這件事情和愛國有沒有關係?分析孫楊自己有沒有問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針對的是孫楊個人還是中國?

如果針對的是孫楊本人,且孫楊確實有問題,為什麼要把中國拉出來扯上愛國主義呢?難道就因為孫楊本人是世界冠軍、奧運冠軍就必須無條件和他站邊嗎?

所以,本案與愛國主義無關!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裁定理由並非因為認定其服用興奮劑,而在於認定孫楊沒有正當理由放棄檢測+孫楊有被禁賽前科=禁賽八年!

注意: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之所以對孫楊進行禁賽八年,並非認定孫楊存在服用興奮劑的行為,而是基於孫楊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檢測,再加上孫楊此前已經有被禁賽前科,本次為第二次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故從重處罰的結果為:禁賽八年!


國家體育仲裁法庭適用的實體規則為《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孫楊始終沒有證明自己有合理理由拒絕檢測!這是最為致命的!


注意: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圍繞的裁判規則是《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控辯雙方必須得緊緊圍繞著《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來進行抗辯。

具體規則如下:

代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控方律師來進行舉證證明孫楊有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行為。

而孫楊一方則舉證證明其具有合理的理由拒絕檢測!

遺憾的是,在控辯交鋒中,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首席律師理查德楊為代表的控方佔據了絕對的優勢,辯方的抗辯理由始終不能證明拒絕檢測的合理性。


孫楊團隊的抗辯策略主要為:藥檢人員的資格存在瑕疵,所以在提取血樣之後拒絕提供尿樣,並且未讓藥檢人員帶走血樣。

針對該策略,孫楊及其律師提供了不少細節描述和證據,如尿檢官的身份,尿檢官是否司機,尿檢官有無違規照相,血樣容器與外包裝是如何分離的等。


控方律師則很簡單的引用《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規則,採樣人員中只要有一位具備授權資質即可,且規則並未對血檢官和尿檢官作額外要求。


且控方律師在發問環節通過向孫楊、孫楊母親、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歧、游泳隊副領隊陳浩、隊醫巴震的發問鎖死了以下事實:

  • 1、孫楊在多次獨自一人去洗手間前,主檢查官曾提出過異議。

  • 2、孫楊的母親證實孫楊和保安一起出去,孫楊用手機照明以保證保安在打碎瓶子的時候不會毀掉血樣的管子。

  • 3、孫楊把興奮劑檢查單撕碎了。

  • 4、孫楊已被採集了血樣,被採集的血樣依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所有權已屬於檢查官。


  • 5、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規則,只要主檢查官具備資格證即可。

  • 6、興奮劑檢查單上已明確註明拒絕檢查的後果。

  • 7、孫楊的隊醫巴震本人曾出現過興奮劑問題,其專業性存在問題。


由於孫楊團隊只有一個抗辯策略——藥檢人員的資格存在瑕疵!在控方律師已經說明了《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並不要求所有的檢查人員都得具有授權資格。也正是基於此,孫楊的理由並不正當。

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2條第3款的規定,逃避樣本採集,或在接到依照反興奮劑規則授權的檢查通知後,拒絕樣本採集、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樣本採集或其他逃避樣本採集的行為,均屬於興奮劑違規。

國際體育仲裁庭已經通過判例做出了相當明確的解釋。例如,在2005年巴西遊泳運動員阿澤維多案的裁定中,仲裁庭明確指出:“毫無疑問,我們認為,反興奮劑檢測和DC規則的內在邏輯要求並期望,無論何時,不管運動員是否反對,只要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允許,均應提供樣本。否則,運動員們將會系統性地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樣品,使得檢測無法進行。”根據這一判例,孫楊的理由顯然不能構成拒絕提供樣本的“正當理由”,因此其行為就構成了“興奮劑違規”。


孫楊還有上訴機會,但翻案概率渺茫!

裁決雖然已經生效,但是孫楊還有權通過上訴到瑞士最高法院,只是從歷來的判例看,瑞士最高法院幾乎沒可能推盤國際體育仲裁庭的裁決。

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條第2款,當事人只有在下列情況才可以對裁決提出異議:

(1)仲裁員的指定或仲裁庭的組成不合規則;

(2)錯誤接受或拒絕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3)超出當事人請求的範圍或未就當事人的請求裁決;

(4)仲裁沒有體現平等原則,未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5)裁決結果違背公共政策。


最後,引用中國人民大學何家弘教授的一段話:

其實,規則也是法治的基礎,‘按規則做遊戲’也是法治的原則。人類社會猶如體育賽場,各行各業的社會生活猶如各種各樣的體育比賽。一個國家,一個社會,要想維持良好的運轉,首先就要制定出科學合理的規則體系,其次還要保證這些規則具有絕對的權威和效力。前者叫做“有法可依”;後者叫做“有法必依”。無論是普通百姓還是政府官員,都必須嚴格地“按規則做遊戲”。這就是法治的精神。

陳豪俊律師


其實大家圍繞事實真相的爭論有意義嗎?CAS的判決能作為真相的證明嗎?明顯不能。

其實CAS判決的邏輯很簡單,我才不管什麼前因後果,我也不管我的規則有沒有問題,反正我們規則一直這樣執行的,你要是判我有問題,那其餘的幾萬次檢驗怎麼算,這就是他們的邏輯。

所以,當晚的事實真相如何在WADA看來根本無關緊要,所以我不需要檢測官出庭,我知只要能證明孫楊有暴力行為就OK了。至於為什麼有暴力行為我沒興趣,所以你也不用告訴我真相,反正你有暴力行為就是抗檢了。

可怕的地方就在於,孫楊的團隊和我方的律師都沒想到,對方的理由就是這樣的單純,絕對。

沒錯,海洋法系單純的邏輯,某種意義上有利於一些案件的公斷,但同時也容易被一些人利用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那麼孫楊要想翻案其實也可以參照這樣簡單的邏輯法。

首先,興奮劑檢測,目的是什麼?為了維護公平的競賽環境,公平的競賽環境受益人是誰,是運動員,所以WADA的存在最終是為了維護運動員利益的,但是現在WADA卻以維護自己的規則的的理由侵犯一名運動員的人權,甚至可能是幾萬名運動員的人權,這是不是有違WADA的初衷?

第二,聽證會的程序錯誤,聽證會沒有允許運動員一方的有利證人和政物到庭,WADA可能認為這些證人和政物與他們要證明的邏輯無關,但是在證人和證物不到庭的情況下,又怎麼能證明其無關?

第三,如果能夠證明楊冰柔的檢測行為違背中國法律,或者楊冰柔本人的執業資格有問題,那麼WADA是否有可以逾越第三國法律的檢測權?如果沒有,在現有規則下,也可以證明檢測無效,又何來的暴力抗檢?


乙訁己訁


1、52歲的中國著名作家劉信達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發出嚴正警告,並告誡對方立即撤回這種愚蠢的行為:“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必須主動撤回對孫楊的裁決!孫楊被禁賽8年,這是錯誤的裁決,這是荒唐的裁決,這是枉法的裁決。劉信達呼籲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主動糾錯,撤回對孫楊的裁決,而不是等著孫楊上訴! ”

2、中國作家劉信達,則是在微博上表示:“孫楊公佈了完整血樣瓶,劉信達想問問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昏官們,你們難道要視而不見嗎,你們難道要製造驚天冤案嗎,你們的良心難道不會痛嗎?”[笑哭][笑哭][笑哭]




金玉祥言


警察酒駕抽血,吸毒的檢驗都要正正規規,需要資質,需要見證,保證樣品準確!cas一個西方狗控制的興奮劑檢測整人下三濫機構,派幾個下三濫,身分不明的人到一箇中國國寶級運動員家裡抽血也好,驗尿也罷你覺得合理?!呵呵😄[捂臉]孫楊沒揍他們幾個不錯了,只是孫楊沒腦子,當場拒絕找體育局領導甚至報警求助告知不知身份人上門檢測血樣尿樣啥的,警察到了事情可能也不一樣了吧!換美國佬家裡,那幾個可能就私闖民宅被擊斃了!大家不覺得這就是刻意為之的陰謀?!而且馬上事情弄的老大了,全世界攻擊孫楊了!你說檢測哪裡不好去人家家裡檢測?你有聽說過哪個運動員被人上門檢測?這是cas抓吸毒人員?抓犯罪分子?就不能通知到第三方機構,媒體見證下,體育局等見證下進行檢測?!對每樣事物觀點可以不一樣,但是這個事情經過合理合法否?西方敵狗目的是什麼?請各位思考哥們[抱拳]


中國杜卡迪


說白了,這世界沒有絕對公平。正所謂有前因才有後果,而只提後果而強加罪行那隻能說明不公,所有的公平就是沙子堆出來的。很多人噴孫楊,我認為都是無腦,孫楊是體制下的一員,是國家培養出來的,當然代表國家,怎麼可能只代表他自己?大家要扒開表像看實質,去偽才能存真。有些事,我們還真應該頂真的翻,直到翻過來為止,即使翻不過來,也要達到以後我們的運動員不會被欺負。


雪地篝火


從一張圖來分析孫楊抗檢事件。



jose2008


如果孫楊不同意檢測一開始就拒絕好了,為什麼等都檢測完了?檢測完後孫楊質疑他們證件不全,她們把證件補全就可以帶走了啊!而且雙方同意血樣無效簽了協議,最後要分離血樣把血樣留下,只能分開了,這個楊冰柔應該是接到上面的人指示才敢這麼做的吧!!!她應該打電話諮詢確認過了,只看上面哪個領導現在不承認了吧,這個楊冰柔很關鍵,


同樣的笑不出來


沒看庭審視頻之前,從某種情緒出發支持維護自已的運動員。但看過之後整個感覺就不對了。面對提問,當事人與證人回答總是在迴避躲閃,答非所問,裝聽不清,最後張口結舌答不上來,這就問題大了。自己清白的話,說清事實抗辯就行了,怎麼會那麼心虛?最起碼在法庭上不誠實沒有誠信。當以前的所謂的“英雄”感覺是個騙子,那憤怒是可以理解的。誰能接受一個“英雄”是騙子呢?


一點水61440071


請看判決書的原文

發貼人:老馬拉車莫少裝

The CAS Panel unanimously determined, to its comfortable satisfaction, that the Athlete violated Article 2.5 Fina DC (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 In particular, the Panel found that the personnel in charge of the doping control complied with all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as set out in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ISTI).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陪審團一致決定,在證據齊全的情況下,運動員(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相關法規的第2.5條款(對藥檢過程中的任何環節進行干擾和破壞)。陪審團特別確認了負責此次藥檢的工作人員遵循了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所提出的全部適用規則和要求。More specifically, the Athlete failed to establish that he had a compelling justification to destroy his sample collection containers and forego the doping control when, in his opinion, the collection protocol was no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ISTI. As the Panel noted, it is one thing, having provided a blood sample, to question the accreditation of the testing personnel while keeping the intact samples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testing authorities; it is quite another thing, after lengthy exchanges and warnings as to the consequences, to act in such a way that results in destroying the sample containers, thereby eliminating any chance of testing the sample at a later stage.具體而言,運動員個人認為,藥檢採集的流程不符合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要求,於是銷燬血樣標本並放棄藥檢,運動員沒能就其行為做出令人信服的有力辯護。陪審團認為,運動員提供藥檢血樣之後,在把完好無損的血樣交由藥檢官方人員保管的同時,並非不可去質疑藥檢工作人員的資質。但是,在雙方進行漫長溝通以及(運動員)被告知嚴重後果之後,(運動員)採取這種方式銷燬藥檢採集標本,不給後續完成藥檢留下任何機會,就是另外一回事了。Considering that, in June 2014, the Athlete was found guilty of a first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 (ADRV), the Panel concluded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0.7.1 Fina DC, an eight-year period of ineligibility, starting on the date of the Cas award, has to be imposed on the Athlete for this second ADRV考慮到孫楊在2014年6月已經有過一次違反禁藥相關規定的前科,陪審團根據國際泳聯相關法規10.7.1條款,對孫楊的第二次違法行為,做出禁賽八年的判決,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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