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如何看待:河南大學生掏鳥16只被判10年6個月?

香草之樹


掏鳥蛋判刑10年,捕殺野生動物販賣野生動物數量比他多有又該判刑多少年?


用戶江裡泥鰍


案件基本背景

2014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和同鄉朋友王亞軍,在河南新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先後掏了兩窩小鳥共16只,分別賣給鄭州、洛陽、輝縣市的買鳥人。經鑑定,16只小鳥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閆嘯天因此獲刑10年6個月。此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被稱之為“大學生掏鳥案”。

個人看法:大學生掏鳥案,情理和法理的較量

大學生掏鳥案之所以當時包括現在仍然讓人記憶猶新,關鍵在於案件當中閆嘯天和朋友掏鳥16只被判10年6個月,很多民眾甚至是法學專家都認為該案判刑過重,原因16只鳥該不該換來10年半的刑期?正如網絡上所說的一個官員貪汙千萬元也就判刑十來年,一個大學生掏鳥16只,就被判刑10年半,是不是過重?這裡就是法理和情理的較量。

從情理上來說:很多人會說強姦案件中也有判刑不到十年的,但是一個大學生掏鳥就被判刑10年半,顯然過重。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是婦女的性自由意志的侵害和珍惜野生動物生態法益的侵害,從民眾的角度出發自然認為對人的侵害要高於對動物的侵害,所以認為判罰過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規定中不同法益之間不存在可比較性,同法益之間才存在比較性,例如故意傷害他人和故意殺人都是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這種具有可比性。但是野生動物的捕殺和販賣,侵害的生態法益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之間不具有可比較性。所以我認為從情理上而言,民眾的出發點並不理性,而是感性大於理性。

從法理上而言:我國司法審判是演繹推理,即大前提(法律規定)、小前提(案件事實)、結論。本案當中的大前提是《刑法》中對於捕殺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的相關規定,而案件事實在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徑行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裁判,推導出的結論一般不會有問題。

所以我個人認為該案雖然判的很重,但是卻並不違反《刑法》罪刑法定以及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什麼是正義?

對於本案我不是當事人也不是代理人,細枝末節並不清楚,但是何為正義?借用本案也可以和各位閒聊幾句,很多人認為本案判罰不公平,不正義。

舉個例子:一個校車司機開車載著數十位學生在山路上行走,此時前方突然出現一個小學生在路中間,此時司機有兩種選擇,第一種選擇徑直開過去犧牲掉小學生的性命;第二種選擇就是急打方向帶著車上的數十位學生連同自己墜入山崖。請問哪一種是正義?也許很多人會選擇第一種,犧牲掉小學生的性命保全更多人的生命,那麼這種情況下,對於小學生正義嗎?如果第二種,那麼司機以及車上的乘客獲得正義了嗎?

很多時候案件的判罰,並不會絕對的正義,只有相對的正義,如果掏鳥案想要真正的正義,那麼最簡單的就是將刑法關於捕殺售賣國家野生保護動物的量刑進行下調才可能實現,但是換句話,那麼野生保護動物的法益又該由誰來保護?降低了刑法處罰的力度,是否也間接進一步助長了捕殺野生動物的勢力?這何嘗不是正義之間的選擇?


麋鹿說法


故意殺人有的都沒有判那麼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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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起見,我去查詢了有關大學生閆嘯天的有關一審判決、二審判決、申訴駁回通知等文書。最後結論:閆某並不冤屈。

閆某多次非法獵捕並銷售燕隼,從其行為及銷售價格來看,閆某辯稱其不知被抓的鳥類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一審判決情況

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出具了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閆嘯天犯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王亞軍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貟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經法官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

(一)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1、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閆嘯天、王亞軍在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一樹林內非法獵捕燕隼12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後逃跑一隻,死亡一隻。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閆嘯天、王亞軍賣到鄭州市7只,以15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貟某燕隼1只。被告人閆嘯天獨自賣到洛陽市2只。
2、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閆嘯天和王亞軍在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一樹林內非法獵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動物2只,共計4只。
(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1、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貟某在輝縣市百泉鎮李時珍像處以150元的價格收購了被告人閆嘯天和王亞軍於2014年7月14日左右獵捕的燕隼1只;2014年7月30日,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貟某家將該只隼扣押。

2、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閆嘯天從河南省平頂山市張某手中以自己QQ網名“兔子”的名義收購鳳頭鷹1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2014年7月28日,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閆嘯天家中查扣同月27日被告人閆嘯天和王亞軍獵捕的隼4只和被告人閆嘯天同月26日收購張某的鳳頭鷹1只。

經過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案涉鳥類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


二審維持原判


隨後,閆嘯天、王亞軍、貟某均不服上訴至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8月21日二審法院認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訴被駁回

上訴被駁回後,閆嘯天家屬閆愛民,以閆嘯天無犯罪預謀、犯罪動機,主觀上不明知所獵捕的隼是國家重點保護動物;認定獵捕鳥的數量為16只證據不足;鑑定結果錯誤,不應該是燕隼;量刑過重為由向法院提出申訴。

法院認為隼科(所有種)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獵捕10只以上即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原審被告人閆嘯天非法獵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動物16只,屬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且無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量刑在法定幅度內,並無不當。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閆愛民的申訴。


後續

2018年12月20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認為閆嘯天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可予減刑。對罪犯閆嘯天准予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


廣州蔡律師


這叫無知根本不懂法,有幾個人知道那個是保護動物的更今不清幾級了,國家光出文件也不宣傳,應該多宣傳讓全國人民都知道才行,我們小候,國家有什麼新政策大力宣傳人人知道,可現在文一鎖,一問三不知出了事才找文件這叫什麼理,執法的不懂老伯性有幾個懂的應加強宣傳力度特別是政策性東西加強宣傳


用戶8262595156052


那些盜殺野生動物的人判了幾年,對比一下


海天一色5591


判的太重了!黑惡勢力判幾年的有的是。范冰冰一天都沒有判!


眾志成城616


幾個判的人,都是法盲。


用戶503256598745231


首先要弄清一窩燕隼夠不夠16只,

其次此大學生當初知道掏的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此大學生是慣犯,還是好奇。

哪條法律認定掏鳥16只,判刑lO年半。

看來宣傳力度,保護意識,法律觀念都需要加強。


高嗲3


捕殺3000只,卻判兩年多。真的是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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