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明星有权利拒绝“被同人”吗?为什么?

弥撒气球开始燃烧CP魂


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以侵犯姓名权起诉。这是每个人的权利,不只是明星,只不过明星自带流量,同人文有蹭流量的嫌疑。虽然也许是真喜欢自己心中的cp,但写出来自己看没什么问题,传播就很不尊重人,你的兴趣应当止步于他人权利的边界。我很讨厌用真人的姓名同人文,本能地厌恶。漫画、故事的同人文同样也没看过。就算不谈法律,人与人之间还是要相互尊重的。


飞飞


明星的同人作品,小说以及视频都非常多,国内的晋江,老福特,B站上。作品多看的人也多。以前也没谁闹出这么大风波,为什么会被举报?!是因为被举报的这篇小说同人,用的是真人明星姓名,写的是一个所谓的社会弱势群体,站街的性别认同障碍者,与一个男高中生的爱情,还配了真人明星脸的性转插画。是写手写在老福特和AO3上,但是放到微博平台,并且由几十万的大V转发引流的一个作品。是不是黄文我没看过不予置评,但是被举报后写手第一时间删文可以看出她自己的态度。同人同人,所谓的创作自由总应该有个道德底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吧。粉丝拒绝的同人是什么该清楚了吧,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


衣衣213721630


同人的解释

指根据漫画、动画、游戏、小说、影视等作品,甚至现实里已知的人物、设定衍生出的文、图、影音、游戏等著作。

简单来说,就是只要你想把他写成谁,让他扮演什么角色,都是有你自己想象出来,再写出来的文章

但是大多数同人文都是对动漫人物进行再次创作,而用真人来再次创作,很容易触犯法律。

好比这次的肖战,如果他要追究法律责任,真的不只是封网站这么简单了,也不是看这些粉丝们天天吵天天闹的这种局面了。

同人文有风险

法律界人士表示,以真人,如公众人物为原型创作同人作品,可能涉及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及名誉权。

第一如果把获取的个人隐私信息在同人作品中呈现,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第二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以真人为原型,虚构一些情节,在客观上如果是造成了公众对真人的一些误解,从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这个就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第三如果创作的同人作品中包含淫秽、暴力、血腥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这样一看,ao3的这次事件,三个罪都沾了!只是单单把网站封了,也算是仁慈了

有明确的观点

拒绝要明确地提出,要管理好自己的粉丝群体,毕竟同人他的人肯定也是他的粉丝,不要牵扯到别的圈子和平台。从肖战这个事上来讲,大多数人骂他不是因为他不想被同人,而是他的粉丝用错误方法,引起众愤,危害了其他人的利益。

作为偶像,可以拒绝,拒绝后cp粉解绑提纯或者直接转战下一个cp阵地,你就赚不到这部分的钱。

所以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流量出道都爱炒真人cp的原因之一,拒绝的前提是从一开始就不吃这碗饭,而不是吃完了觉得可以了,再去拒绝。

但是被同人也能带来一定的流量效益,传播越广泛,流量也就越多,这可能是每个明星都愿意选择的,但是如果内容十分恶劣,诋毁明星,辱骂明星,那么这个人必然会承受法律制裁

所以本人的观点就是,明星有绝对的权利拒绝,但是不要在给自己带来很多流量效益之后,又拒绝,那个时候,也没啥粉丝支持了。

以上就是我的答案,只是个人观点,不站队,如果有不妥之处,希望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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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讯娱乐咖


同人在日本都可以说是完全模糊的界定,同人有时候甚至能够养活原作,所以很多官方对这件事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家相安无事,至于真人同人,只能说在不ooc (就是人设崩坏)的情况下,是可以写的,但是要把握一个度,恶意抹黑,丑化人物是肯定不可以的,是人都有拒绝的权利。


京城第一炮


我看有人说同人小黄文是否违规,有个界定的好办法,让写手用你的名字你的照片写,或者他自己的名字照片写,再不够用他爹妈和孩子的照片名字写,写完了如果你点赞他爹妈欣赏他孩子喜欢他亲戚朋友觉得他光宗耀祖,那小黄文扛着大旗能不能倒逼饭圈承认你合法不重要,起码我们妈妈圈就忍了


互联网大道至简


明星当然有权利拒绝“被同人”

因为同人目前并不是在所有国家都严肃地写到法规里,所以不能笼统的说它犯法,应该说是侵权。

如果被当事人和版权所有者比如事务所知道了,还是会被告的。

哈利波特和宠物精灵的同人作者就被罗琳和游戏公司告了

被法院罚得几乎倾家荡产。

J家的同人以前也被45所发现警告过,也罚过钱。

所以现在日本的J家饭写同人都加密码,而且还要警告绝对不要被当事人和事务所发现。无论是否商业用途都一样,自娱自乐不卖钱的也必须隐藏起来。

而且这些同人文的作者都必须自动放弃作品版权

就是说,如果同人作品被人剽窃,二次侵权,自己是没有权利告的,因为同人版权不归自己所有。除非二次侵权的作品被拿去做商业用途或者在网上流传太广被当事人发现,会由他们来进行法律处理。

结论就是,写这些艺人或者作品的同人不算犯法,算侵权。





时空147


从法律角度来说同人小说不会涉及侵权,同人小说是对作者以及作者作品的肯定,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从本人的角度来看的话是可以,毕竟艺人也是人,人前的成就,就知道人后遭受的压力付出。对其同人是对其尊重,或者单纯的蹭热度,蹭热度你就好好蹭没必要对其诋毁,这样你舒服了,别人就不干了。所以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


咸鱼党


以小说魔道祖师为例,可以被同人,如果同人文营利应该征得原作者同意。所以我觉得写魏无羡和蓝忘机同人没啥大问题。

但是,写肖战和王一博同人,法律意义上应该征得明星同意,虽然作为公众人物,很少有明星举报甚至起诉,但是如果情节很过分,侵犯了明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一告一个准。


adiee


我觉得你对一个人的看法是固化的,如果你去同化某人也不需要别人的同意,这是你的思想,无论对方拒绝或者不拒绝都不会改变你的看法。

所以对于明星是否有权利拒绝被同化这件事情,他当然有权利拒绝,但是只是他自己拒绝,并不能说明别人就一定不会同化他。

每个人都有自己选择的权利,不同的圈子都有不同的文化,互相尊重才能长远发展,在不侵犯太伤人权利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权利做做自己喜欢的事情。

而作为明星有自己的公众形象,不在公众场所或者公众平台恶意污化他人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我虽然也喜欢看耽美文,但是很反感代入式同人文,他们都只是文中的虚拟人文,把虚拟人物具话还是要取得别人的同意。不然打着别人的热度去宣传自己的兴趣,不尊重别人也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吧




扭轱辘李


为什么不能呢?首先,明星也是人,也和我们一样是普通公民。不能,只是因为社会分工不同,就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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