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昇捷控股接獲傳訊令狀 合計被申索約3416.85萬港元

昇捷控股(02340)發佈公告,於2020年1月23日,公司作為被告人收到昆士蘭聯保保險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人的代表律師於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所出具關於針對被告人的高等法院案件2020年第129號訴訟項下的傳訊令狀。

如傳訊令狀注有的申索背書所述,於2014年11月26日,原告人向被告人及新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簽發僱員補償保單(2014年保單),相關承保期為2014年11月9日至2016年3月31日(包括首尾兩日)。原告人、被告人及新昌亦就2014年保單簽署一份由2014年11月9日起生效的損失保留及賠償協議(2014年協議)。

關於被告人,2014年保單提供僱員補償保險涵蓋予被告人於2012年底從新昌收購經營建築、加建及改建、室內裝修及翻新等的室內裝飾及特殊項目業務的子公司及/或關聯公司。根據2014年保單,其亦規定承保範圍對被告人及新昌(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及/或關聯公司)的形式及程度,猶如與向各受保方簽發獨立保單相同。

原告人聲稱根據2014年保單及/或2014年協議項下的“損失”、“索償基金”及“早期賠償及/或銀行擔保”(定義分別按照2014年協議)等款項向被告人申索(如傳訊令狀注有的申索背書所述)。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的申索如下:

1.根據2014年保單及2014年協議項下的損失為約1445.74萬港元;

2.根據2014年保單及2014年協議項下的索償基金為525萬港元;

3.根據2014年保單及2014年協議項下的早期賠償及/或銀行擔保為1446.11萬港元;

4.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48及49條、2014年保單及2014年協議項下的利息;

5.訟費;

6.進一步或其他濟助。

此外,公司正在諮詢關於上述高等法院案件2020年第129號法律程序的法律意見,並將為自身抗辯(尤其是公司無須按2014年協議項下支付的款項)。

關注同花順財經微信公眾號(ths518),獲取更多財經資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