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 信陽新縣疫情防控升級:機動車禁止上路,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


信陽新縣疫情防控升級:機動車禁止上路,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

1月30日,信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連續發佈多條公告,決定在全縣範圍內限制機動車上路行駛,對全縣範圍內的居民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同時嚴禁私自駕車前往湖北省與新縣交界地段接、送人員,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

官方通報,截至1月29日24時,信陽市已累計報告確診病例42例,新縣暫無確診病例,報告疑似病例7例。新縣也是目前除淮濱縣外,唯一沒有確診病例的信陽兩個縣區之一。

另據新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通報,截止2020年1月29日18:00時,該縣排查從湖北返回新縣人員共6791人,其中從武漢返回新縣人員共5608人,發現疑似病例6人。目前未發現確診病例。

在這個特殊的時刻,一場“嚴防死守 、阻擊疫情”的阻擊戰正在新縣全面打響!此前,

新縣已臨時關閉大廣高速泗店服務區,大廣高速新縣站,新縣火車站進站通道,取消了2020年元宵節祭祀送燈、金蘭山廟會及各類群眾性文娛活動,併發布了對全縣人群密集場所進行重點管控的通告。

此次官方再發三條通告,嚴防嚴控,旨在上下一心,齊心協力,徹底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具體通告如下:

關於限制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通告

第(10)號

根據當前我縣已出現6例疑似病例的複雜情況,為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新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研究,決定在全縣範圍內限制機動車上路行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車身噴塗統一標識的執法和通訊、供電、供水、燃氣、市政、急救醫療、軍車、警車、消防車等應急服務保障類車輛以及救援、清障等專項作業車輛外,其他的機動車禁止上路行駛。

二、對允許上路行駛的疫情防控工作用車(含公務用車),由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發放《新縣疫情防控工作車輛通行證》並蓋章。特別緊急情況需用車上路行駛的,駕駛人應在事後及時向縣交警大隊書面報備。(聯繫電話:2960101)

三、對違反本通告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縣公安交警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嚴從重處罰。

上述限行措施,自2020年1月31日上午9時起施行,解除時間另行通告。

新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0年1月30日

信陽新縣疫情防控升級:機動車禁止上路,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


信陽新縣疫情防控升級:機動車禁止上路,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


關於對全縣範圍內的居民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的通告

第(11)號

鑑於我縣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的嚴峻形勢,為切實做好全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新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研究,決定自2020年1月31日(正月初七)上午9時起,對全縣範圍內的居民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小區內人員非特殊情況儘量不要外出,對進出人員提醒佩戴口罩,非小區內人員及車輛一律不得入內。現通告如下:

一、各鄉鎮(區、街道)負責本轄區內的小區“封閉式”管理和村民組人員流動宣傳管理工作。

二、縣城區有物業的小區由縣住建局、房管中心負責“封閉式”管理工作;縣城區無物業的居民區由新集鎮、香山湖管理區、金蘭山街道分別負責人員流動宣傳管理工作。

三、縣城區28個責任片區,分別由片區牽頭單位牽頭負責,片區責任單位分別負責督促指導本片區責任區居民小區的“封閉式”管理工作。

四、各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對小區公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實行“一日一消毒”。

請各鄉鎮(區、街道)、縣直各單位立即組織實施,確保2020年1月30日(正月初六)下午17:00時前將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公告》張貼到位,並通過宣傳車、微信、QQ、橫幅標語等各種渠道和形式告知到每位業主,縣住建局、房管中心、城市管理局要對落實情況加強督導,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附件:公告(模板)

新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0年1月30日

信陽新縣疫情防控升級:機動車禁止上路,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


信陽新縣疫情防控升級:機動車禁止上路,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


信陽新縣疫情防控升級:機動車禁止上路,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


關於嚴禁私自駕車前往湖北省與新縣交界地段接、送人員的通告

第(9)號

當前,新縣正處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關鍵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規定,為切實切斷疫情傳播途徑,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經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研究決定:嚴禁全縣幹部職工、縣內群眾私自駕車前往湖北省與新縣交界地段接、送人員。

縣紀委監委和縣公安部門將在各檢查點安排專人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不聽勸阻、違反上述規定的,公職人員一律移交縣紀委監委從嚴從重從快頂格處理;非公職人員由縣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查處打擊。

新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0年1月29日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

通 告

第(8)號

為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根據國務院、河南省人民政府、信陽市人民政府的相關命令和部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一場人民戰爭,需要全社會參與、支持、配合,不斷提高防範意識和守法意識,上下齊心協力,堅決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二、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必須在指定場所(包括居家隔離)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進行治安處罰。根據省市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認定需要實施隔離措施的對象拒不服從管理的,一律依法強制執行。

三、傳染病人、疑似病人必須自覺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四、對來自疫區人員、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進行密切接觸者的調查和設卡檢查是防控的必要措施,相關人員必須配合。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或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進行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調查和檢查,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

五、編造虛假的疫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以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傳染病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六、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囤積貨物、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依法從重處罰。

七、在疫情防控期間,藉機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違法,依法從重處理。

新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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