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6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下,律师提醒:4类特殊人群可能触犯刑法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

这是胖乎的普法专栏。

从1997刑法修订以来,我国刑法针对突发的传染病疫情,都有相应的防治惩治措施。

疫情严峻,万众一心的时刻,这些法律红线一定不要碰!注意以下4个罪名: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下,律师提醒:4类特殊人群可能触犯刑法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根据国家卫健委消息,此次“新型肺炎”为乙类传染病,但是按照甲类传染病处置)

因此,当前妨害“新型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惩罚的范围。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下,律师提醒:4类特殊人群可能触犯刑法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刑法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主要情况分为:

  • 一是违反国家的国境卫生检疫制度,如逃避或者抗拒国境卫生检疫等;
  • 二是引起了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较为典型的是前几年针对国外“禽流感”、“疯牛病”相关传染病的检疫。此次“新型肺炎”主要发病地区为大陆地区,目前还不涉及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下,律师提醒:4类特殊人群可能触犯刑法

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刑法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行为严重的行为。

2014年广西某县卫生局副局长就因刻意瞒报麻风病疫情,造成500人感染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被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主体只能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其客观客观特征有二:

  • 一是行为人对传染病防治严重不负责任;
  • 二是情节严重(上面提到的8种情况)。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下,律师提醒:4类特殊人群可能触犯刑法

四、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略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需要注意,本罪并不是专门针对传染病防治的特殊罪名,其规制的行为主要是在防治传染病过程中哄抬物价、恶意炒作某种特殊商品,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非典”期间,一些不法商人借用消费者对相关防护用品需求增大的机会,垄断货源,散步谣言,哄抬物价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秩序。

为惩治“非典”疫病期间相关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类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上述利用疫病传播哄抬物价的行为解释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下,律师提醒:4类特殊人群可能触犯刑法

律师提醒

本次疫情形势严峻,以上4种罪名看似遥远,但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势必要追究刑责。

同时,针对近期各地频繁出现的造谣风波,之前的文章里我们也提到了,这种行为看似“没什么关系”,但是特殊时期却极易引发社会恐慌。

因此公安对此惩治起来也毫不留情,多人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

总之,在这个特殊时期,普通民众需要的,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有关政策,积极应对,科学防治。不造谣不传谣,不恶意制造恐慌和动乱。

毕竟,相比于奋战一线的医护人员、公务人员来说,这已经是有人在替我们“负重前行”。再次致敬、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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