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律師說法:當事人、案外人權利救濟之執行異議


律師說法:當事人、案外人權利救濟之執行異議

判決生效進入執行階段,當事人、案外人應當如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文將就執行異議、執行異議複議、執行異議之訴三種權利救濟方式適用條件、程序展開介紹,以便案件實際處理中選擇正確、高效之救濟方式。

律師說法:當事人、案外人權利救濟之執行異議

一、執行異議分類及被駁回後救濟方式: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執行行為提出書面異議,其目的在於糾正違法執行行為,屬於對執行過程的糾正。

此處異議對象為執行行為,其表現形式可以體現為:對恢復執行、不恢復執行有異議、對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不認可、對網絡詢價報告或者評估報告不認可等。

如異議被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其流程圖如下:

律師說法:當事人、案外人權利救濟之執行異議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恢復執行或者不予恢復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第十七條 恢復執行後,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部分應當依法扣除。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第十九條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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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網絡詢價報告或者評估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報告後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一)財產基本信息錯誤; (二)超出財產範圍或者遺漏財產; (三)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四)評估程序嚴重違法。 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據前款規定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2、案外人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其目的在排除強制執行,屬於對執行結果的糾正。

此處的異議對象為執行標的,法院一般就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是否享有權利、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進行書面審查。

如異議被駁回,當事人、案外人對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提起再審申請;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如案外人在提出排除強制執行的同時,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做出確權判項。

其流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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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

第二十四條 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

(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律師說法:當事人、案外人權利救濟之執行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二條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併作出裁判。

二、案例分析

1、案件基本情況

2017年5月陳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總價為100萬元,合同簽訂後陳某支付房屋總價的80%,剩餘價款在辦理完畢房屋過戶手續後一次性支付。支付完畢80%房屋價款後,陳某對房屋進行裝修後入住。

2018年9月,陳某得知法院因張某另案債務將對“自己的房屋”進行拍賣,隨即向律師諮詢,希望保住自己的房屋並完成過戶手續。

2、解決方式

對此情況,律師支招:可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中止執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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