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 以案說法|產權式商鋪投一萬賺十萬?法官勸你醒醒吧!


以案說法|產權式商鋪投一萬賺十萬?法官勸你醒醒吧!

等等!

產權式商鋪真的這麼“一本萬利”嗎?

以案說法|產權式商鋪投一萬賺十萬?法官勸你醒醒吧!

下面,我們就通過兩個案例

來了解下產權式商鋪所涉的法律風險

案例一:商鋪具體界限不明,業主訴返還未獲支持

以案說法|產權式商鋪投一萬賺十萬?法官勸你醒醒吧!

2007年7月,王女士與白雲房地產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王女士購買某商鋪,同時王女士與黑土公司簽訂了《委託協議》,約定該商鋪出租給黑土公司經營。王女士直到2010年1月才取得了商鋪權屬證書,該證房地平面圖中標記了該商鋪在地下一層部分攤位中的位置,但未標明東西南北的四至範圍。

2015年7月,因消防整改,部分攤位位置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調整。2015年12月,黑土公司對地下一層進行業態調整,擬從原有市場經營模式中退出,關停商城地下一層。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返還房屋、恢復原狀,並賠償關停的經濟損失。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女士雖系該商鋪的產權人,但該商鋪系商業性房產分割為若干獨立單元分別銷售,並由業主委託商業管理公司統一經營管理,該商業模式決定了商鋪所有權的行使必須同時兼顧個體項目的收益與整體管理的統一。消防改造、退出原有市場模式、為業態調整關停市場的行為,符合商業整體使用的利益以及長遠發展,並不構成對商鋪產權人權益的侵害。且根據房屋所有權證書中房屋平面圖及整個地下一層整體平面圖,不能確定各個商業單元的具體位置,因此王女士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以案說法|產權式商鋪投一萬賺十萬?法官勸你醒醒吧!

產權式商鋪多為大廳式商場、酒店式公寓、辦公樓等的獨立單元,所購商鋪界限結構可能並不明確,物理形態上不能構成獨立封閉的空間,導致無法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單個商鋪無法單獨使用,其是整個商場的構成部分。即使業主持有商鋪的產權證書,但其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能等同於獨立商鋪,為有利於商場整體功能的發揮及大多數業主的利益,單個業主行使權利必須符合大多數商鋪業主的整體意志。如果進行分割,勢必會影響商鋪整體功能的發揮,實際是損害了各商鋪業主的利益。

案例二:商鋪無獨立水電,業主追責受侷限

以案說法|產權式商鋪投一萬賺十萬?法官勸你醒醒吧!

2006年7月15日,陳女士、王先生與紅花房地產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二人購買101號房屋,並約定上、下水及電於2007年8月31日達到使用條件。當日,二人與綠葉公司簽訂《委託經營合同》,將該商鋪出租給該公司經營,約定委託經營期限屆滿同意按現狀接收。後紅花房地產公司直接將該房屋交付給綠葉公司使用。

合同期滿後,綠葉公司通知陳女士、王先生辦理收回房屋手續。但涉案房屋由於沒有獨立的上、下水及用電,二人拒絕收房。陳女士、王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按水、電符合獨立使用條件標準返還房屋,並賠償相關損失。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陳女士、王先生與綠葉公司簽訂的《委託經營合同》中約定,二人授權該公司經營,委託經營期限屆滿,同意按現狀接收。現委託經營期限屆滿,綠葉公司應返還房屋,支付到期後的佔有使用費。二人要求按水、電符合使用條件標準返還房屋、賠償損失無合同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以案說法|產權式商鋪投一萬賺十萬?法官勸你醒醒吧!

產權式商鋪大多不具有封閉性,開發商是將一個購物廣場分割成一個一個小間來銷售,往往無獨立的上、下水。很多購買者缺乏投資經驗,對購房合同及委託經營合同都未嚴格審查,商鋪交付條件約定不明確或者有瑕疵,一旦發生糾紛,無法明確初始狀態,業主後期難以向開發商追責。比如開發商通過指示交付方式將商鋪交給委託經營管理公司視為對業主完成交付。業主實際沒有真正參與到接收房屋環節,對所購商鋪是否存在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造成業主權利受損。

法官提示


以案說法|產權式商鋪投一萬賺十萬?法官勸你醒醒吧!

01

投資商鋪有風險,判斷購買須謹慎

莫輕信高收益片面宣傳,要對行業政策、投資項目的收益能力和潛在風險有理性分析,對開發項目的相關情況,特別是開發商與經營管理公司之間的獨立關係有充分了解。


02

產權四至影響大,權利邊界要明晰

要充分了解開發商是否對項目整體進行物理形態上的實質分割,各商鋪之間是否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有無明確界限及四至,是否能夠獨立經營。


03

交房環節要慎重,莫留隱患日後惱

要注意核驗房屋是否已經取得規劃驗收批准文件、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仔細審查房屋現狀,上、下水及電是否達到合同約定或者正常使用條件,裝修及設備標準等是否符合約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