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 原阳县金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院喊你来还钱了!

失信被执行人:原阳县金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82864625

所在地:原阳县黄河大道高杆灯向西2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路军香

身份证号码:4107251973****0022

执行案号:(2018)豫0725执6号

立案时间:2018年1月4日

执行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起诉被告原阳县金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7)豫0725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原阳县金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止;被告原阳县金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止;被告原阳县金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8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止;被告原阳县金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原告的利息9240元应从其应支付的利息款中予以扣除;承担本案受理费2240元。原阳县金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725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原阳县金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止;被告原阳县金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止;被告原阳县金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8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止;被告原阳县金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原告的利息9240元应从其应支付的利息款中予以扣除;承担本案受理费2240元。执行费2184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悬赏声明:凡是向原阳县法院举报原阳县金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结的该院将按照申请人的承诺对提供线索者给与5000元的奖励,使案件得以部分执结的按照悬赏比例给与奖励。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孙法官。电话号码:0373--7580187,13903735012。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