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朱彥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一審宣判

朱彥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一審宣判

朱彥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一審宣判

12月10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朱彥彬、金富光、米霞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朱彥彬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金富光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米霞等21人十八年到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有其他罪行的被告人亦分別被判處刑罰。

朱彦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滕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起,被告人朱彥彬、金富光以申請成立出租車公司、辦理貸款等為由,多次組織被告人劉玉芳、米霞、李熙瑜等人,以糾纏、滋擾、鬨鬧、靜坐等方式到棗莊市市中區、棗莊市兩級國家機關及相關單位聚眾造勢、鬨鬧施壓。

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朱彥彬、金富光以發起成立的棗莊眾泰商貿有限公司為依託,形成核心利益,為組織成員聯絡、聚集提供方便,逐步形成以朱彥彬、金富光為組織、領導者,以劉玉芳、米霞為骨幹,其他參與人員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實施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犯罪6起、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犯罪1起、強迫交易犯罪2起、非法採礦犯罪1起、尋釁滋事犯罪3起、敲詐勒索犯罪3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同時還實施十餘起違法活動。

朱彦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彥彬、金富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起、創建者,對組織運行進行決策、管理,系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劉玉芳、米霞多次指揮並積極參與實施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系該組織積極參加者(骨幹成員),被告人常夫海、劉敬友、文興武、米長芳等十餘人分別系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或一般參加者。

該組織形成了明確的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在被告人朱彥彬、金富光的組織、領導下,多次實施聚眾衝擊國家機關、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數百萬元經濟利益,部分被被告人朱彥彬、金富光個人佔有、使用,其他用於維繫組織運轉及內部關係,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經濟保障。

該組織以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及糾纏、滋擾、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的“軟暴力”為主要手段,以暴力、威脅、辱罵、恐嚇等為輔助手段,多次在棗莊市市中區、山亭區、高新區等地,有組織的實施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交通秩序、強迫交易、非法採礦、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20餘起,欺壓群眾,嚴重擾亂國家機關辦公秩序和當地經濟秩序。

被告人朱彥彬等人通過多次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交通秩序,強佔他人門市,違法佔用多處土地建房等行為,在市中區範圍內對群眾形成強大的心理威懾,嚴重干擾、破壞區域內國家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正常工作秩序,使其職能行使不暢,對市中區及周邊地區徵地、拆遷、建築工程領域從業人員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干擾、破壞多個公司、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在棗莊市市中區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和擾亂市中區及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朱彦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朱彦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據此,滕州市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信息發佈 ■ 數字營銷 ■ 輿情服務 ■ 廣告投放

■ 多媒體影像製作 ■ 活動冠名、策劃

朱彦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報料熱線☎:0632-8979991

MORE

朱彦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朱彦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