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以案釋法】平川區檢察院掃黑除惡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以李某某為首的農村家族惡勢力團伙,自2009年至2018年以來,以家庭為基礎,形成兄弟、父子、妯娌等骨幹成員相對固定的9人犯罪團伙,長期盤踞在平川區靖電二廠灰管線路、刀楞山路、白水礦山路等地,向他人強行索要修路費累計28萬餘元,以威脅的方法向他人敲詐勒索5萬元,非法開採陶土礦產資源價值158萬餘元,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社會生活、交通秩序和礦產資源,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9年4月15日,平川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某等9人提起公訴。

【以案釋法】平川區檢察院掃黑除惡典型案例(一)

判決結果

2019年6月25日,平川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1.2萬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刑罰。判處李某某及其子李小某二人承擔非法開採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修復費用18.26萬元,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2019年6月28日,李某某等人上訴,2019年8月14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平川區檢察院掃黑除惡典型案例(一)

檢察官釋法

本案中,李某某等人長期盤踞在固定地點,形成以家庭為基礎的骨幹成員相對固定的犯罪團伙,並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社會生活、交通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惡勢力的認定標準,“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因此,李某某等9人屬於“惡勢力”犯罪團伙。

李某某等9人為謀取不法利益,使用滋擾、糾纏等蠻不講理的手段向過往車輛強行索要修路費,且9人涉案數額均超過一千元,李某某及其兩個兒子還以白水礦山路是其平整為由,阻擋他人在該處挖陶土,逞強耍橫,並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均構成尋釁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屬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屬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惡劣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自2012 年開始,李某某及其子李小某二人在未辦理合法開採手續的情況下,先後在平川區刀楞山、王家山鎮大紅門大樹溝、王家山鎮石碑子溝附近的山上,非法開採紅膠泥、焦寶石、鹼土等陶土礦產資源出售給陶瓷生產廠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採礦,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採礦罪。根據兩高《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一)項、第十三條的規定,非法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開採的礦產品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屬情節嚴重,達到該數額5倍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李某某父子非法開採的礦產品價值共計158萬餘元,應當以非法採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大面積機械化作業,地表植被和礦產資源被破壞,加劇了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地質環境問題突出,生態環境惡化,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平川區人民檢察院院立足法律監督職能,積極履行公益訴訟監督職責,及時啟動公益訴訟立案程序,在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該案是平川區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李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上訪、舉報被害人的違法違紀行為相要挾,被害人因此產生恐懼心理,被迫向其交付5萬元,構成敲詐勒索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李某某先後兩次趁深夜無人看守之際將平川區響泉村委會擺放在路邊的48盆盆栽花卉盜走,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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