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 關注!南平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有新規,明年元旦起實施

南平不少老舊小區

在建造時沒裝電梯

這讓居住在裡面的居民

尤其是老年人

上下樓成為一個難題

因此,加裝電梯成為了關注的熱點


關注!南平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有新規,明年元旦起實施

關注!南平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有新規,明年元旦起實施

2017年,南平市政府印發了《南平市延平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不少老舊小區加裝了電梯,有人滿意有人吐槽。

我市全面總結好的經驗做法、直面問題不足,以《暫行規定》為基礎,制訂了《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關注!南平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有新規,明年元旦起實施


《實施辦法》包括

總則、申請條件、資金籌集、

報批程序、維護管理、附則等

六章三十五條

具體內容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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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適應人口老齡化需求,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五年內房屋徵收改造計劃、且未設電梯的四層以上(含本數,不含地下室,下同。)非單一產權住宅。

第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遵循“業主主體、政府引導、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則。簡化辦理流程,方便群眾,把增設電梯作為既有住宅設施設備改造提升內容,納入社區治理工作範疇。

第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統籌協調和管理工作,建立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加裝電梯工作中的各類問題。

行政服務中心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申請受理、組織聯合踏勘、設立“一站式”服務窗口、編制辦事指南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土地、規劃管理工作,並作為牽頭單位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審批階段的統籌協調工作。

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築施工監管工作,作為牽頭單位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工程施工階段的統籌協調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設備的監督檢查、檢驗檢測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涉及市政道路、城市綠地、違法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政策宣傳、矛盾協調等工作。

第五條 住房與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有資質、有信用、有經驗的設計、圖審、監理、施工、電梯安裝等單位納入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信息庫,在行政服務中心相關平臺發佈,制定入庫規則,提供項目聯動、收費諮詢服務,加強入庫單位的信用考評,確保擬增設電梯業主便捷、自主選擇。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方可申請,擬佔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第七條 本幢或本單元出資增設電梯的全體業主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建設者(以下稱為建設者),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 建設者自行辦理或者委託代理人辦理增設電梯的相關手續。

建設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單元中推選1—2名業主為代理人,也可選擇原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服務機構為代理人。

建設者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當簽訂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各縣(市、區)政府提供便民服務,可指定相關單位為增設電梯的代理人,統一負責相關程序的辦理。

第九條 申請增設電梯所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在既有住宅的土地權屬範圍內。若增設電梯使用土地超出土地權屬範圍的,在符合城市規劃、不影響消防通道、疏散安全的前提下,超出部分有明確土地權屬人的,由權屬人出具同意意見後免於辦理用地手續;無具體權屬人的,免於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條 增設電梯應減少對城市景觀的影響,不得降低既有住宅原消防安全標準,新增的電梯井和連廊的尺度以滿足基本交通需要為準,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間、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積。電梯井佔地尺寸原則上不得大於2.5米 ×2.5米,通過連廊與原住宅相連的,連廊伸出的長度不宜大於2米。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十一條 業主可根據所在樓層、面積等因素分攤資金,分攤比例由出資的全體業主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出資增設電梯中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業主,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增設電梯個人分攤費用。提取額度不超過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費用個人分攤金額。

第十三條 出資增設電梯中已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可按相關規定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支付增設電梯的個人分攤費用。

第十四條 鼓勵商業模式創新參與,採取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加大金融機構對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產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各類社會資本及相關產業投資基金參與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產業發展。同時積極支持多渠道籌集資金,鼓勵實行在業主同意後,由企業出資增設電梯,業主租賃使用等市場化模式。

第四章  報批程序


第十五條 業主簽訂協議。在業主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籤訂增設電梯協議,協議需明確實施主體或代理業主組織建設模式、增設電梯示意方案、資金概算及費用籌集方案、電梯運行維護保養費用分攤方案以及工程完成後的電梯使用單位等內容。

第十六條 申請聯合踏勘。各地行政服務中心收到建設者申請及增設電梯示意方案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等部門發出聯合踏勘要求。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聯合踏勘審查意見書後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定職責簽署初步意見,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反饋到屬地行政服務中心。相關部門審查意見應當註明“同意”或“不同意”;相關部門不同意的,應當詳細說明理由,提出建設性意見,並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十七條 方案改進。各地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方案改進的協商工作。對於聯合踏勘後,相關部門有不同意見、自然資源部門認為可對方案進行改進優化的,應組織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協商,並將協商結果反饋行政服務中心,作為出具聯合踏勘審查意見的依據。

第十八條 公示。建設者在收到聯合踏勘審查“同意”意見後,要負責做好利害關係人知情權的告知工作,並在擬增設電梯影響區域顯著位置及本幢(本單元)主要出入口就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意見和初步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日。對公示、告知及協商情況,由建設者形成報告,經所在社區確認。

第十九條 矛盾協調。建設者與異議人應當本著“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原則自主充分協商;建設者與異議人無法協商一致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協調仍未達成一致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部分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信訪、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相關人員召開矛盾協調聽證會,確定增設電梯的相關事宜。

在協商、協調過程中,涉及到權益受損補償的,由建設者提出具體補償方案,對補償方案無法達成一致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補償依據,所需費用由建設者承擔,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正常工作。

當事人可通過法律途徑主張合法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設計。建設者應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符合建築設計、結構安全、電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範、標準的施工圖,施工圖需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審圖機構審查,增設電梯所設計的使用年限應不低於既有住宅剩餘使用年限。

在本市轄區內註冊的設計單位、審圖機構應提供方便和優惠,接受本地增設電梯的相關業務,提供電梯方案諮詢等便民服務。

第二十一條 簽訂合同。建設者與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監理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申請辦理。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採用並聯審批,建設者應當向屬地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申請辦理增設電梯手續,並一次性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單元業主房屋權屬證明覆印件;

(三)增設電梯所使用土地的證明材料;

(四)擬增設電梯後的建築效果圖、總平圖,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增設電梯的相關建築、結構施工圖、使用年限及增設電梯對主體建築結構、消防安全是否產生不利影響的證明材料。

(五)《施工合同》《監理合同》;

(六)經所在社區確認的公示報告以及與異議人協商情況說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部門審批。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在收到建設者申請材料後,及時將相關資料分轉至自然資源和住建部門。根據部門職責,自然資源部門就既有住宅擬增設電梯的總平佈局、建築效果出具規劃意見;住建部門就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建築質量、消防、安全出具施工意見。

第二十四條 工程監理。監理單位應及時對電梯建設工程按規定要求實施監理。

第二十五條 工程施工。電梯井道及連廊工程必須符合建築工程質量要求,建設者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進行施工。

第二十六條 電梯安裝。電梯安裝前,建設者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開展電梯井道及連廊的工程驗收,並提供符合相關規定的驗收合格報告後,電梯安裝單位方可開始電梯安裝施工。電梯的安裝過程必須按規定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由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電梯井道及連廊的施工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有權責令電梯安裝單位停止電梯安裝。

增設電梯應按《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配備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的視頻監控設施。

第二十七條 電梯竣工。電梯須經安裝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建設者,建設者應在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並向屬地城建檔案館或相關部門移交建設檔案。


第五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使用電梯業主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保障電梯的安全使用。

使用電梯業主是電梯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保證日常消防通道的暢通,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電梯維保人員應定期對電梯井道及連廊是否符合電梯安全運行要求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通知使用電梯業主落實整改;使用電梯業主拒不整改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運行監察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相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條 加強增設電梯投入使用後的安全監管,住建、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按屬地和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增設電梯或者未按審批通過的施工圖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住建、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對設計、圖審、施工、電梯設備等單位的監管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針對電梯審批、安全監管、矛盾協調、維護管理、委託評估、資金籌集、便民服務等出臺實施細則,在條件許可情況下,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在設計、圖審、施工、監理、委託評估等方面予以適當的資金補助。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南平市自然資源局、南平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平市延平城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暫行規定的通知》(南政辦〔2017〕1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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