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助友仔“跑路”,自身陷囹圄

男子譚某明知友仔有犯罪行為,仍幫助朋友逃匿以躲避公安機關的追查。11月1日,欽北區法院以窩藏罪,判處譚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譚某是個生意人,在生意上認識了一些朋友,其中包括陳某。2016年中旬,陳某向譚某借款20000元投資做生意,約定每期利息10%,30天一期。因陳某不擅長打理生意,生意虧損嚴重,導致其無法償還譚某的款項。從2016年10月開始,譚某帶著友仔農某(已起訴)、黎某等人找陳某還款未果。2017年5月18日,農某帶王某、李某、黎某(均已判刑)等人找到陳某,要帶走陳某。陳某激烈反抗被王某、李某、黎某等人用刀砍傷。經鑑定,陳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譚某得知陳某被農某帶王某、李某、黎某等人砍傷後,譚某叫上農某等人一起商議。譚某給了農某3000元出逃,直至2018年8月27日才被公安機關抓獲。譚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欽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譚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構成窩藏罪。鑑於譚某明犯罪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理評析:

我國刑法的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本案中的譚某明知友仔砍傷他人,還給錢助力友仔“跑路”,其罪行已構成窩藏罪。法院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