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江西奉新一“老賴”因拒執獲刑

一公司生產、銷售產品1000餘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僅不償還債務,還利用案外人個人賬戶接收公司貨款。近日,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

金某系鷹潭某管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經營過程中公司對外舉債未能償還,債權人李某、蔣某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法院判決鷹潭某管材公司分別償還李某借款本金151萬餘元及利息、償還蔣某借款本金400萬元及利息,被告人金某及其妻子王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5年8月,該兩起案件執行立案後,奉新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鷹潭某管材公司、金某、王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金某作為獨立的被執行人,既未主動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也未依法申報財產。2017年1月,奉新法院先後兩次對金某予以司法拘留。

經查,自該兩起案件執行立案後至2017年2月期間,被執行人鷹潭某管材公司仍然在繼續生產、銷售產品,其生產數據顯示生產、銷售產品金額為1000餘萬元,但其一直未履行上述兩案的還款義務,且金某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直接責任人,在明知公司、自己和妻子的銀行賬戶已被法院凍結的前提下,通過其岳父的個人賬戶,收取鷹潭某管材公司的貨款,轉移、隱匿財產,所得款項也未用於履行還款義務。

此外,2018年7月,奉新法院向鷹潭某管材公司、金某、王某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但金某在此之後,仍然通過非法手段實施了先後3次乘坐高鐵、7次乘坐飛機的高消費行為。

奉新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金某作為被執行單位鷹潭某管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利用案外人個人賬戶接收公司貨款,隱匿、轉移財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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