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如何看待孙杨被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禁赛八年?

褚逸飞


律师观点:从裁决书以及孙杨针对裁决书披露的证据、孙杨团队律师关于案件披露的细节来看,本次仲裁并没有太大的问题,虽然孙杨仍可以通过上诉到瑞士最高法院改变仲裁结果,但是希望不大,大概率是维持。


本案与爱国主义无关

本案被一些媒体从爱国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孙杨是我国的奥运冠军,游泳领军人物!所谓的“西方世界”对孙杨出于嫉妒心理而进行的刻意“陷害”,为的就是达到让孙杨无法参加2020年东京奥运会。呼吁大家要声援孙杨,抵制裁决,揭发阴谋!

爱国主义不是不能讲,但是不能没有原则,不分场合的讲。

在讲爱国主义之前,首先得分析这件事情和爱国有没有关系?分析孙杨自己有没有问题?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针对的是孙杨个人还是中国?

如果针对的是孙杨本人,且孙杨确实有问题,为什么要把中国拉出来扯上爱国主义呢?难道就因为孙杨本人是世界冠军、奥运冠军就必须无条件和他站边吗?

所以,本案与爱国主义无关!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裁定理由并非因为认定其服用兴奋剂,而在于认定孙杨没有正当理由放弃检测+孙杨有被禁赛前科=禁赛八年!

注意: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之所以对孙杨进行禁赛八年,并非认定孙杨存在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而是基于孙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检测,再加上孙杨此前已经有被禁赛前科,本次为第二次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故从重处罚的结果为:禁赛八年!


国家体育仲裁法庭适用的实体规则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孙杨始终没有证明自己有合理理由拒绝检测!这是最为致命的!


注意: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围绕的裁判规则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控辩双方必须得紧紧围绕着《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来进行抗辩。

具体规则如下:

代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控方律师来进行举证证明孙杨有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

而孙杨一方则举证证明其具有合理的理由拒绝检测!

遗憾的是,在控辩交锋中,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首席律师理查德杨为代表的控方占据了绝对的优势,辩方的抗辩理由始终不能证明拒绝检测的合理性。


孙杨团队的抗辩策略主要为:药检人员的资格存在瑕疵,所以在提取血样之后拒绝提供尿样,并且未让药检人员带走血样。

针对该策略,孙杨及其律师提供了不少细节描述和证据,如尿检官的身份,尿检官是否司机,尿检官有无违规照相,血样容器与外包装是如何分离的等。


控方律师则很简单的引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则,采样人员中只要有一位具备授权资质即可,且规则并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


且控方律师在发问环节通过向孙杨、孙杨母亲、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韩照歧、游泳队副领队陈浩、队医巴震的发问锁死了以下事实:

  • 1、孙杨在多次独自一人去洗手间前,主检查官曾提出过异议。

  • 2、孙杨的母亲证实孙杨和保安一起出去,孙杨用手机照明以保证保安在打碎瓶子的时候不会毁掉血样的管子。

  • 3、孙杨把兴奋剂检查单撕碎了。

  • 4、孙杨已被采集了血样,被采集的血样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所有权已属于检查官。


  • 5、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则,只要主检查官具备资格证即可。

  • 6、兴奋剂检查单上已明确注明拒绝检查的后果。

  • 7、孙杨的队医巴震本人曾出现过兴奋剂问题,其专业性存在问题。


由于孙杨团队只有一个抗辩策略——药检人员的资格存在瑕疵!在控方律师已经说明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并不要求所有的检查人员都得具有授权资格。也正是基于此,孙杨的理由并不正当。

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条第3款的规定,逃避样本采集,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均属于兴奋剂违规。

国际体育仲裁庭已经通过判例做出了相当明确的解释。例如,在2005年巴西游泳运动员阿泽维多案的裁定中,仲裁庭明确指出:“毫无疑问,我们认为,反兴奋剂检测和DC规则的内在逻辑要求并期望,无论何时,不管运动员是否反对,只要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允许,均应提供样本。否则,运动员们将会系统性地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样品,使得检测无法进行。”根据这一判例,孙杨的理由显然不能构成拒绝提供样本的“正当理由”,因此其行为就构成了“兴奋剂违规”。


孙杨还有上诉机会,但翻案概率渺茫!

裁决虽然已经生效,但是孙杨还有权通过上诉到瑞士最高法院,只是从历来的判例看,瑞士最高法院几乎没可能推盘国际体育仲裁庭的裁决。

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条第2款,当事人只有在下列情况才可以对裁决提出异议:

(1)仲裁员的指定或仲裁庭的组成不合规则;

(2)错误接受或拒绝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3)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未就当事人的请求裁决;

(4)仲裁没有体现平等原则,未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5)裁决结果违背公共政策。


最后,引用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的一段话:

其实,规则也是法治的基础,‘按规则做游戏’也是法治的原则。人类社会犹如体育赛场,各行各业的社会生活犹如各种各样的体育比赛。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要想维持良好的运转,首先就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则体系,其次还要保证这些规则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效力。前者叫做“有法可依”;后者叫做“有法必依”。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政府官员,都必须严格地“按规则做游戏”。这就是法治的精神。

陈豪俊律师


没看庭审视频之前,从某种情绪出发支持维护自已的运动员。但看过之后整个感觉就不对了。面对提问,当事人与证人回答总是在回避躲闪,答非所问,装听不清,最后张口结舌答不上来,这就问题大了。自己清白的话,说清事实抗辩就行了,怎么会那么心虚?最起码在法庭上不诚实没有诚信。当以前的所谓的“英雄”感觉是个骗子,那愤怒是可以理解的。谁能接受一个“英雄”是骗子呢?


一点水61440071


裁决者并不认为孙杨服用违禁药,而是认为抗检。所以,孙杨必须把重点放在抗检上。

有个关键点,对方律师问孙杨之前60次检测都没有对资质提出异议,为什么这次要。这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我给出几个应答思路。

1、作为运动员,我对检测人员是非常尊重的,对检测任务也是配合的,所以,如果他们只要有人(哪怕是一人)出示了资质,让我相信不是假冒后,我就完全配合了检查,并不在意所有人是否有资质。所以正如你所说,这60多次我都没有提出异议。

2、为什么这次认真要求资质并最终拒绝配合检测:

1)这个主检测人员我之前投诉过她,她带队来检测,说心里话,我不如之前的检测那样欢迎。

2)请注意,虽然我不太欢迎她,但是,我依然让她们采集了血样,也就是说,我还是配合了取样。

3)在取尿样时,男士检测人员的表现不专业,还要跟我求合影。我心理有些抗拒,因为这个检测是严肃认真的,哪能这样随随便便,好比你要去吃西餐,穿个短裤拖鞋,很可能被服务生拒绝对吧。

4)正是出于当时的这种状况,所以,我本次对资质问题就较真了。

5)然后,我给队医、在兴奋剂领域的专业领导等人都联系了,他们给我的意见是由于对方资质问题,不需要配合检测。我是一个运动员,我对相关规则的理解当然无法跟他们相比,所以,我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向检测人员提出拒绝检测。

6)检测人员自己也同意了不带走样品,所以,随后我才砸了??,另外,我还说过,请他们派有资质的人来,我愿意等,多晚都可以等,请注意,我现在依然完好地保留了血样。大家可以看出,我对检测工作本身是完全配合的,这次为什么拒绝,现在我们来还原当时场景并总结一下:是因为检测人员的资质问题以及检测人员的不专业表现引发的,也就是说它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我在请示了团队后,且与检测人员也达成一致意见后,才拒绝了这三个人的检测且留下了样品,我没有任何主观意图要抗拒检测。

7)另外,我还想提请注意,对方检测人员在电话里接到的指示......,那样做是很不合适的。我有理由怀疑对方想通过这事来打击报复我。

哈哈哈,我需要申明的是,我只了解一部分事实,这个建议只是抛砖引玉罢了,孙杨自己应该完善和修改。

另外,我大胆提个建议,如果允许上诉时不聘请律师,孙杨干脆不让律师出庭算了(当然律师是要请的,只是说如果有可能,不出庭),自己去陈述事实(团队出庭拜托也要认真一些,上次表现太差了),如果有幸赢得官司,以免让大家觉得是律师扭转了结局。为什么我这样说?我们国人有很多很多也在对孙杨持批评意见,他们的主要理由:1、孙杨肯定服药了,否则怎么抗检呢;2、我们要遵守国际规则;3、他们可能不喜欢孙杨刺头一样的性格。我顺便针对这些回复一下:1、不能因为抗检而推断孙杨服药了,这个道理特别简单,稍微会点逻辑推理就不会这样幼稚下结论,我曾写过一片文章谈过这个问题,这里不多说。2、大家还记得章颖案么?由于没被判死刑,多少人愤愤难平?其实,我倒觉得那个判决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因为是制度问题,以及美国人对死刑的抗拒文化,虽然遗憾但只能做到这个程度了。孙杨事件中,我们前提当然是尊重国际裁决,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自己应对不足,甚至被冤枉,我觉得这次在裁决者认为检测人员有瑕疵前提下,依然按最高限8年处罚孙杨,是非常傲慢的。所以,孙杨需要做好充分的应对,以让裁决者认可那晚并不是有意想抗检。3、我国的传统文化里就不喜欢刺头,就算在美国这样很支持个性的国家,当年的爱迪生还被老师赶回家呢,但是,很遗憾,很多刺头的成绩优于性格平庸的人,所以,我们对性格应该予以一定的包容。


生死与共ld


孙杨母亲、身边人和支持团队均有过错!错误地指导孙杨抗检是事情的根源!

无论有多大的事,既然自己是清白的,为何要去抗检?觉得外检程序有问题事后可以向WADA申诉呀!国际上的惯例向来都是事后申诉,不管有多大的问题不能阻碍程序的进行!孙杨身边的人连这点基本的常识都没有吗?我国的法律也是一样,认为执法有问题可以申诉,但不能抗法,更不能暴力抗法!再说了,当时抗检有什么意义?!还指望WADA向你承认错误?抗检招来8年禁赛值得吗?看来孙杨团队有点膨胀了!

再者,上了法庭孙杨、孙杨母亲都是普通的群众,不是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国际法规则不清,不知道怎么说能让西方人认同。所以我认为他们在法庭上尽量少说话,只简单地回答问题即可,说多了不一定是好事,你所强调的恰恰是人家不认可的!弄不好还成了判你败诉的证据。

另外,律师团队也不是很给力,要了解国际法、国际规则,了解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你的表达要让他们听懂!在这一点上做的工作不够。

一般来说,在越大的场合上跟人死磕都不会有什么好下场的,弄不好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弄好了也可能落个“各挨三十打板”,得不偿失!

孙杨被禁赛是中国泳坛的最大损失,更是世界泳坛的巨大损失!中国人都会感到痛心和惋惜!

虽然事情好转的希望很渺茫,但还是希望最终能有一个好的结果!希望在泳坛在看到水中蛟龙!


秦奉豫


孙杨作为一个世界冠军经历了可比你们多的多,而且他的诸多事宜一般有团队负责,加上他经历了成百上千次的血检,所以他的行为不一定是冲动所致。还有取样一般会有AB两瓶,用于防治检测人员做手脚,所以怕别人陷害是不存在的,拿自己保存的样本申诉就是了。至于为什么要砸你们这些吃瓜群众就不要联想翩翩了,估计只有他自己知道。说到违禁药品的问题,我不敢说孙杨一定服用了,倒是这个现象在泳坛,不!在世界体坛都普遍存在,服用各种药品的运动员比比皆是,比你们想象的多的多,区别在于这个药品是否会被检测出来和这个药品是否被禁止服用而已。


意大利炮主人的领导


请看判决书的原文

发贴人:老马拉车莫少装

The CAS Panel unanimously determined, to its comfortable satisfaction, that the Athlete violated Article 2.5 Fina DC (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 In particular, the Panel found that the personnel in charge of the doping control complied with all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as set out in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ISTI).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陪审团一致决定,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运动员(孙杨)违反了国际泳联相关法规的第2.5条款(对药检过程中的任何环节进行干扰和破坏)。陪审团特别确认了负责此次药检的工作人员遵循了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所提出的全部适用规则和要求。More specifically, the Athlete failed to establish that he had a compelling justification to destroy his sample collection containers and forego the doping control when, in his opinion, the collection protocol was no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ISTI. As the Panel noted, it is one thing, having provided a blood sample, to question the accreditation of the testing personnel while keeping the intact samples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testing authorities; it is quite another thing, after lengthy exchanges and warnings as to the consequences, to act in such a way that results in destroying the sample containers, thereby eliminating any chance of testing the sample at a later stage.具体而言,运动员个人认为,药检采集的流程不符合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要求,于是销毁血样标本并放弃药检,运动员没能就其行为做出令人信服的有力辩护。陪审团认为,运动员提供药检血样之后,在把完好无损的血样交由药检官方人员保管的同时,并非不可去质疑药检工作人员的资质。但是,在双方进行漫长沟通以及(运动员)被告知严重后果之后,(运动员)采取这种方式销毁药检采集标本,不给后续完成药检留下任何机会,就是另外一回事了。Considering that, in June 2014, the Athlete was found guilty of a first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 (ADRV), the Panel concluded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0.7.1 Fina DC, an eight-year period of ineligibility, starting on the date of the Cas award, has to be imposed on the Athlete for this second ADRV考虑到孙杨在2014年6月已经有过一次违反禁药相关规定的前科,陪审团根据国际泳联相关法规10.7.1条款,对孙杨的第二次违法行为,做出禁赛八年的判决,即日生效。


马鲛鱼57371394


其实大家围绕事实真相的争论有意义吗?CAS的判决能作为真相的证明吗?明显不能。

其实CAS判决的逻辑很简单,我才不管什么前因后果,我也不管我的规则有没有问题,反正我们规则一直这样执行的,你要是判我有问题,那其余的几万次检验怎么算,这就是他们的逻辑。

所以,当晚的事实真相如何在WADA看来根本无关紧要,所以我不需要检测官出庭,我知只要能证明孙杨有暴力行为就OK了。至于为什么有暴力行为我没兴趣,所以你也不用告诉我真相,反正你有暴力行为就是抗检了。

可怕的地方就在于,孙杨的团队和我方的律师都没想到,对方的理由就是这样的单纯,绝对。

没错,海洋法系单纯的逻辑,某种意义上有利于一些案件的公断,但同时也容易被一些人利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那么孙杨要想翻案其实也可以参照这样简单的逻辑法。

首先,兴奋剂检测,目的是什么?为了维护公平的竞赛环境,公平的竞赛环境受益人是谁,是运动员,所以WADA的存在最终是为了维护运动员利益的,但是现在WADA却以维护自己的规则的的理由侵犯一名运动员的人权,甚至可能是几万名运动员的人权,这是不是有违WADA的初衷?

第二,听证会的程序错误,听证会没有允许运动员一方的有利证人和政物到庭,WADA可能认为这些证人和政物与他们要证明的逻辑无关,但是在证人和证物不到庭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证明其无关?

第三,如果能够证明杨冰柔的检测行为违背中国法律,或者杨冰柔本人的执业资格有问题,那么WADA是否有可以逾越第三国法律的检测权?如果没有,在现有规则下,也可以证明检测无效,又何来的暴力抗检?


乙讠己讠


警察酒驾抽血,吸毒的检验都要正正规规,需要资质,需要见证,保证样品准确!cas一个西方狗控制的兴奋剂检测整人下三滥机构,派几个下三滥,身分不明的人到一个中国国宝级运动员家里抽血也好,验尿也罢你觉得合理?!呵呵😄[捂脸]孙杨没揍他们几个不错了,只是孙杨没脑子,当场拒绝找体育局领导甚至报警求助告知不知身份人上门检测血样尿样啥的,警察到了事情可能也不一样了吧!换美国佬家里,那几个可能就私闯民宅被击毙了!大家不觉得这就是刻意为之的阴谋?!而且马上事情弄的老大了,全世界攻击孙杨了!你说检测哪里不好去人家家里检测?你有听说过哪个运动员被人上门检测?这是cas抓吸毒人员?抓犯罪分子?就不能通知到第三方机构,媒体见证下,体育局等见证下进行检测?!对每样事物观点可以不一样,但是这个事情经过合理合法否?西方敌狗目的是什么?请各位思考哥们[抱拳]


中国杜卡迪


仔细看了孙杨的答辩,也看了部分裁断的原文,深深感觉到,枉法裁判。讲究程序正义,西方先行。恰恰这个案子,西方狠狠地羞辱了华人。核心证人没有出庭,运动员的血样是私权不受非法伤害等,都被嘴歪屈或偷换了!孙杨必胜,无可置疑。


好运中国4


如果孙杨不同意检测一开始就拒绝好了,为什么等都检测完了?检测完后孙杨质疑他们证件不全,她们把证件补全就可以带走了啊!而且双方同意血样无效签了协议,最后要分离血样把血样留下,只能分开了,这个杨冰柔应该是接到上面的人指示才敢这么做的吧!!!她应该打电话咨询确认过了,只看上面哪个领导现在不承认了吧,这个杨冰柔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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