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工程量清單漏項裁判觀點之二---由發包人承擔差額責任

原創:喬士倩 北京市中銀(濟南)律師事務所

工程量清單漏項裁判觀點之二---由發包人承擔差額責任

工程量清單漏項導致的差額責任的承擔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依據具體案情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審判觀點。前期文章中表達了工程量清單漏項導致的差額責任,由發包承包雙方根據各自過錯比例進行承擔的觀點。在工程量清單漏項導致的差額責任問題上,筆者發現,根據不同的具體案情,不同的法院會有不同的判決觀點,即由發包人承擔差額責任、由發包人承包人根據各自過錯承擔責任、作為風險依據合同約定進行承擔等。本文就由發包人承擔工程量清單漏項差額責任的觀點以案例形式進行剖析。

【簡要案情】

一、【招標】2009年4月1日,中信公司就照明工程招標,招標文件發放時間4月3日,投標截止時間4月14日,採用工程量清單固定單價報價,報價方式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投標單位應當根據圖紙、技術資料,對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進行認真審核,如果發現清單內容與圖紙不符的,應當在開標前4天提出,否則視為投標單位已經確認工程量清單包括了圖紙中的所有內容。招標圖紙中載明地埋線工程量821米,工程量清單中載明地埋線工程量530米;

二、【中標】4月14日,文正公司中標,報價以530米工程量,以1371元/米的單價報價;

三、【簽訂合同】4月18日,中信公司與文正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施工範圍為工程量清單內所有內容以及發包人的調整指令,工期2009年4月15日,竣工日期2009年7月30日,合同價款為1058萬元(最終以決算審計價為準),採用固定單價合同,因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的量差及工程量清單缺項等內容引起的費用均包含在投標價中,不作調整,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後,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決算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及發包人審核後,提交政府審計,審計報告經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確認後60天內,發包人支付工程款至決算總額的95%,保留決算總額的5%作為保修期的保證金;

四、【爭議】文正公司按約履行了施工義務,涉案工程於2009年9月30日竣工驗收合格,關於特製線性地埋燈1的實際完成工程量為1067米。蘇州市吳中區審計局於2013年12月31日作出吳審報[2013]52號《審計報告》確認太湖文化論壇國際會議中心泛光照明工程的審計調整後的造價金額為7534794.19元;

鑑於文正公司認為增加工程量應按530.7米為基數確定,故文正公司對上述結算價未予確認。

【爭議焦點】

招標圖紙和工程量清單不一致的責任由誰承擔

【裁判結果】

一、招標圖紙與工程量清單之間的差額,中信公司理應補差;

二、法院認為,雖然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了投標人未在開標前提出異議,則視為確認工程量清單已經包括了圖紙中的所有內容,但該約定明顯免除了招標人保證工程量清單準確性和完整性的義務,將工程量清單中出現差錯的責任均分配給投標人承擔,有悖公平。投標人存在未完全進行一致性審查的過失,但是首要責任在於招標人,不能就此免除招標人的責任,故招標人應當對工程量清單與圖紙的差額進行補差;

三、文正公司在向中信公司提供的投標文件中,系根據中信公司所提供工程量清單中所載明的工程量予以報價,並據此中標。綜上,工程量清單與招標圖紙上所產生的差額,系中信公司所致,因此產生的不利後果應由中信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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