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4 “特饮”系通用名称吗?被控侵权商标在后获准注册能否成为其之前使用不侵权抗辩事由?——东鸿公司与东鹏公

“特饮”系通用名称吗?被控侵权商标在后获准注册能否成为其之前使用不侵权抗辩事由?——东鸿公司与东鹏公司等商标侵权案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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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饮”系通用名称吗?被控侵权商标在后获准注册能否成为其之前使用不侵权抗辩事由?——东鸿公司与东鹏公司等商标侵权案再审裁定

【案件名称】再审申请人广州东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公司)、一审被告中山市天晨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晨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波记百货店(以下简称波记百货店)、邹燕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79

99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6728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认定东鸿公司侵害了东鹏公司第11228780、115280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第11228780号“东鹏特饮”商标于2013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第11528072号“东鹏 特饮”注册商标于2014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

东鸿公司认为“特饮”系饮料行业的通用名称或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虽然东鸿公司提供的国家标准

GBT10789-2015《饮料通则》中规定的饮料分类包括了“特殊用途饮料”以及多个案外人申请注册含有“XX特饮”的商标,但仍不足以证明“特饮”属于饮料类商品法定的通用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即使东鸿公司的主张成立,但东鹏公司第11228780、11528072号注册商标不仅仅是由“特饮”两个字构成的商标,而是与“东鹏”文字组成的商标,因此,东鹏公司该两个注册商标仍然不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东鸿特饮”维生素运动饮料,与东鹏公司第11228780、115280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种类商品。将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东鸿特饮”标识与东鹏公司上述两个商标分别进行比对,两者均是由四个中文文字组成,其中三个文字均相同,只有“鸿”与“鹏”文字不同,但该两字字形近似、后鼻音发音相近,且“鸿”的含义之一是指“鸿雁”,与“鹏”指大鸟的含义相近。综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状态下,对被诉侵权标识与东鹏公司涉案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应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东鸿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东鹏公司第11228780、11528072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害了东鹏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东鸿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已经取得第19452225号“东鸿特饮”注册商标,其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不构成对东鹏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侵害。经查,东鸿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注册第19452225号“东鸿特饮”商标,于2017年2月6日初审公告,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5月7日至2027年5月6日。而本案中东鹏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前往波记百货店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因此,东鸿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还要早,也就是说,东鸿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在前,获得第19452225号注册商标在后。而且东鹏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注册商标在东鸿公司申请注册“东鸿特饮”商标之前就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东鸿公司仍然在与东鹏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并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该标识,其攀附东鹏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而且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了东鹏公司的合法权利。因此,本案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的情形,本案无需先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东鸿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东鸿特饮”中的“东鸿”文字是对东鸿公司字号“东鸿”的正当、合理的使用,并无攀附东鹏公司商标商誉的企图,该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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