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当心!螺蛳不是想捞就能捞,你有可能犯法了

螺蛳是扬州市民餐桌上常见的食物,不少市民也曾有过下水捞螺蛳的经历,但你知道吗,捞螺蛳也要看好地点,如果一次性捕捞过多,那可是犯法的,江都邵伯的4人就因捞螺蛳被逮了个正着,目前,4人已被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当心!螺蛳不是想捞就能捞,你有可能犯法了

绘图 沈江江

捞完河里捞鱼塘,4人半夜捞螺蛳被逮个正着

2019年4月13日凌晨,李典镇吴桥至通江桥段闪着几束电筒光,黑暗中,隐约看到2个人影站在河边,河中还有2人的身影,他们沿着河的北岸,一路往前走。

“捞不到了,咱们回去吧。”说话的人叫阿根,他已在水里待了两三个小时,岸上的2人是老婆阿凤和老婆的妹妹阿秀,和他一起在水里的是老婆的妹夫阿玉。4人家住江都邵伯,靠打鱼为生。当晚,他们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李典,在这条河里用抄网捞螺蛳。到了次日凌晨5点,阿玉的三轮车已装满了,4人打算打道回府。回去的路上,他们途经一个公墓,发现公墓旁竟还有个鱼塘,4人商量了一下,顺便再去这片鱼塘捞捞看。

这片鱼塘其实是某公司承租的,每年都会放养一些螺蛳在塘中。只不过,和之前那条河不一样,这片鱼塘是有人看管的。4人捞了没一会,就被看鱼塘的老李给发现了。老李定睛一看,发现这4人非常眼熟,此前也曾见过他们在附近捞螺蛳,于是报警。

当心!螺蛳不是想捞就能捞,你有可能犯法了

捞螺蛳用的工具

658公斤螺蛳放生,因为非法捕捞被提起公诉

不一会,民警便赶到了现场。经过清点,两辆三轮车上的螺蛳足足有12袋,共计658公斤,其中26公斤是在老李看管的这片鱼塘中捞的。剩下的部分是在吴桥至通江桥段的河中捞的。案发后,民警将螺蛳全部放生。

经鉴定,4人捞螺蛳所使用的抄网属于耙刺类渔具类别,名称为拖曳齿耙耙刺,由囊网、耙架、叉纲、曳纲等组成,网眼是7毫米×7毫米的正方形,依靠拖曳作业的方式,捕捞螺蛳、河蚬等底栖水生生物资源。该类渔具具有操作简便、捕捞强度大、作业范围广、捕捞选择性差等特点,不仅对底栖水生生物资源具有直接破坏作用,还能短时间内大幅增加水体悬浮物浓度,降低水体透明度,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利影响,属于“禁用渔具”。

该案中,4人第一次捕捞螺蛳的地点属于内陆河流,第二次捕捞螺蛳的地点系私人承包的鱼塘,不属于内陆河流,不予认定。

广陵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4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近日,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为啥被提起公诉?非法捕捞损害了水体环境

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螺蛳也是水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净化水质、维持水体生态系统的平衡起着重要作用。大家平时下水捞螺蛳,少量供食用的话没什么问题,如果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那就构成犯罪了。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不仅是打捞了600多公斤螺蛳,更重要的是损害了水体环境,破坏了水体的生态平衡,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相关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2.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声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3.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 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讯员 张雪峰 李芸

记者 林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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