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9 咸丰:检察建议纠正错误刑期 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本网讯(通讯员 高雅)“我要约见检察官,我的刑期计算有错误。”近日,在咸丰县看守所内,钟某某向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官反映其在恩施市看守所羁押的三天没有抵折刑期,刑期的计算可能有错误。

得知此情况后,派驻检察室检察官立即向原判人民法院核实发现,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5日被恩施市公安机关抓获后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同年10月8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咸丰县看守所,2019年3月12日被原判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判决书中,刑期起止日期为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未将钟某某在恩施市看守所羁押的三天予以抵折扣除。

对此,检察机关立即向原判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纠正钟某某刑期计算错误问题,收到建议后,原判人民法院以刑事裁定书的形式予以纠正,将在恩施羁押的三天抵折刑期,并将刑事裁定书送达县看守所。

近年来,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了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紧盯维权护权,深入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方式维护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2018年以来,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4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12人,办理羁押期限案件1件,纠正超期羁押1人,与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100余人次,对看守所开展安全检查1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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