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儲戶被山東沂水農商行扣劃近5000元存款 訴爭4年終獲返還

魯網4月4日訊 2014年3月,市民吳先生在沂水農商行的近5000元存款被銀行划走,前後討要多次,銀行拒絕返還,無奈之下吳先生與銀行對簿公堂,直到2019年年初,吳先生才從法律意義上拿回屬於自己的存款。

存款被銀行錯扣多年拒不歸還

記者從判決書獲悉,市民吳先生在沂水農商銀行開設賬戶存入現金,沂水農商行向吳先生髮放了存摺和銀行卡。

直到2014年3月27日,沂水農商行從吳先生的儲蓄賬戶里扣劃扣劃存款共計4855.57元。

扣劃原因從銀行方瞭解到是用於還貸款。發現自己的存款被划走後,吳先生曾多次向銀行討要,但銀行拒絕歸還。

在法庭陳述中,沂水農商行認為,吳先生曾為銀行的一筆貸款中承擔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從擔保人吳先生賬戶中扣收符合法律規定,不應予以返還。

三級法院均判吳先生不承擔擔保責任

銀行認為吳先生該承擔擔保責任的一筆貸款,據判決書顯示發生時間為2007年3月19日,該筆貸款到期後未如期償還。

借款到期後沂水農商行訴趙某和吳先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沂水法院於2013年3月5日立案後,於2016年8月3日作出(2013)沂商初字第54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沂水農商行的訴訟請求,從最後結果來看吳先生在該筆借款中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但沂水農商行不服法院判決,曾上訴到臨沂市中院,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3民終496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為吳先生不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後沂水農商行不服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該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8年9月10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民申177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沂水農商行的再審申請。

銀行被判支付本金和利息

在吳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後,經法院審理認為,沂水農商銀行為吳先生開立了存摺和銀行卡,吳先生在開立的賬號內存入了現金,雙方之間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建立真實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係後,各方應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證儲蓄安全的合同和法定義務。本案已查清的事實表明,吳先生不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故銀行扣劃吳先生賬號中存款共計4855.57元用於收回貸款,應屬銀行的過錯,沂水農商行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違約責任,應賠償原告存款本金4855.57元及以該本金為基數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同時,在沂水農商行辯稱的吳先生起訴銀行還款時已超訴訟時效的理由,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於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沂水農商行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吳先生4855.57元存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利息計算: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付)。(本網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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