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廠生產時產生嚴重刺激性氣味,影響附近居民生活。” 3月29日,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古鎮分局接到居民投訴,反映鎮內某區域散發刺鼻氣味。接報案件後,古鎮分局展開調查,於4月1日鎖定了位於曹步東岸中路附近的一間工廠,確定氣味是由該廠從事塑料再生加工項目時發出。
據瞭解,該廠於2018年8月開始生產經營,生產過程中以尼龍舊布料為原料,在煮料階段會產生大量的刺鼻的揮發性氣體。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廠配套了再生塑料加工項目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產生的廢氣經頂部的水簾過濾,然後由水噴淋處理再通過煙管往外排放。
但執法人員調閱環保資料時發現,該廠雖已配套了治理設施,現場卻未能提供相關環境許可文件,涉嫌治理設施未經驗收,項目即投入生產。執法人員當即責令該廠停止違規生產,並進行立案處理。
【法律鏈接】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南方日報記者】廖瀚
【通訊員】肖歡歡
【作者】 廖瀚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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